本报记者 马骏
“我只想买58元的面包,随便拿了一些后,没想到结账时竟然要70多元。我想退一部分,但店员拒绝了。”近日,市民刘先生在一家糕点烘焙店内消费,在看到该店有“消费满58元立减10元”的优惠活动后,便打算购买58元面包以享受这一优惠。然而,刘先生一下子选购了70多元面包,这让刘先生觉得不划算,于是想要退掉一小部分面包,没想到遭到了店员拒绝。
“选购面包时,面包是店员帮我拿的;结账时,面包也在店员手里,从始至终我都没碰过那些面包。另外,我又不是全都退,只是想退一小部分,为什么不行呢?”刘先生说。
刘先生告诉记者,对于不退的原因,店员一开始称是店里的规定,之后又称是店里的会计下班了,即便刘先生退了货,也不能马上拿到钱。但刘先生并不让步,执意要退一部分。最后,店员让刘先生之后的一位顾客在付款时将十多元钱转给了刘先生,此事才得以解决。
无独有偶,不久前,市民陈女士也遇到了类似情况。不同的是,刘先生是在结账之后要求退货退款被拒,而市民陈女士则是在尚未付款时提出退单被拒。
陈女士告诉记者,之前,她的公司发了几张某甜品店的抵用券,于是,她便带着家人去这家甜品店消费。在点单时,陈女士想要把这些抵用券全都用掉,于是点了不少。然而,在付款时,陈女士却被店员告知,这些抵用券,只有每次消费到一定金额才可使用,并且每次只能使用一张。陈女士表示,她点的商品已经远超过抵用券的最低消费标准,“如果每次消费只能使用一张,那我完全没必要点这么多商品。”陈女士向店员表示要去掉一些商品,但被店员拒绝了。“店员说,我的订单已经输入电脑了,无法再修改,所以我必须付款。”陈女士虽然觉得不合理,但最终还是付了钱。
对于刘先生遇到的情况,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斌认为,消费者在实体店买商品,如果无质量问题,商家不同意退货的做法是合法的,只有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产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实体店退货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货。
丁斌表示,在实体店购物,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店铺承诺无理由退换货,那在有效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去退换货;第二种情况,如店铺没有无理由退换货的承诺,必须是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才能向商家提出退换货的要求。丁斌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通过网络销售等方式销售的商品可以无理由退货。而对于在实体店购买的商品,没有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所以,在实体店购买商品的,只有在双方有约定或者商品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买家才可以要求退货。在商家没有承诺无条件退货,且商品不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比如消费者购买面包后想要退货退款被商家拒绝是没有问题的。
而对于陈女士的遭遇,丁斌表示,购物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其中,商家将货物摆在柜台上面标明价格,属于要约邀请,消费者有选择的意向并且选择了商品,属于邀约,去柜台结账属于承诺。在承诺完成前,邀约是可以更改的。换言之,消费者付款前可以随意选择自己想要的商品,下单就必须付款的情况明显是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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