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丽华 通讯员 马丹萍)近日,市民吴大爷来电向本报记者反映,称前段时间他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结算时,他发现医生给他开的药方单子上有些药品能报销,有些药品不能报销,不知是何原因?
对于吴大爷的疑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只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费用,才可按照国家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该负责人介绍,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分为甲、乙两类。其中,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且在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时,可全额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乙类药品则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高的药品。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要先按一定比例扣除个人自付费用,再将余下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1号令)规定,参保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证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那么,哪些药品不能纳入国家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呢?该负责人表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1号令)规定,以下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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