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静 帅莹
近日,有市民在网上爆料,称自己在市区的一家餐饮店吃饭,结账时与商家产生了纠纷。该市民介绍,根据商家的价目表显示,在购买汉堡的基础上,只需多加8元,即可额外享有可乐和粗薯,但结账时,可乐与粗薯却被按件结账,算下来比价目表上显示的多花了8元。对此,商家的解释是目前这种优惠套餐已经无法使用了。该市民则质疑,既然优惠套餐已经没有,为什么价目表不及时更换?这段消费经历引起了不少市民的热议,大家纷纷表示也曾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市民蔡女士告诉记者,有一次自己到超市里购买鲜奶,看到其中一款产品价签为黄色促销标签,售价为19.9元,因为性价比较高,蔡女士就选购了这款牛奶。结账时,因为同时采购了其他商品,蔡女士并未注意到这款鲜奶的实际付款价格。回到家后,蔡女士拿出付款小票核对采购商品时,发现鲜奶居然要29.9元。“29.9元应该是这款鲜奶的原价,显然超市并没有按照促销价收款。”但由于购买商品的超市离家有一段距离,蔡女士懒得折腾,只能自认倒霉,“以后在付款时,我一定要仔细核对一下商品价格,免得再遇到类似的情况。”
市民林女士也有同样的经历,她告诉记者,自己之前在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洗发露。“我在超市发放的促销宣传单页上看到我常用的品牌洗发露做活动,差不多是平时价格的7折。”随即,林女士便前往超市购买,“我当时来到洗发露的货架前,看到该商品确实贴着打折的标签。”可在付完款后,林女士查看了票据,发现应当打折的洗发露竟然是原价。随即,林女士向超市工作人员反映了该问题,得知是超市收银系统出现了故障,洗发露无法显示折扣价格,超市愿意退还差价。
除此之外,还有市民表示,曾经遇到过商品标签内容与实物不符的情况,看着让人摸不清头脑。对此,很多市民都认为,既然商家给商品设置了标签,那么理应内容、价格符合实际,让消费者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消费。
就商品标签“名不副实”的问题,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谢晓慧律师认为,如果商家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其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对商家不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经营者存在这种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谢律师介绍,如果构成价格欺诈,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商家增加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谢律师表示,这是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经营者一旦实施欺诈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同时威慑潜在的不法经营者,预防类似的不法行为再度发生,净化市场环境。
在此,谢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索要购物小票和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购物后应及时查看一下收款价格;如果遇到不合理或者出现价格错误的,应及时提出并要求商家改进和更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商家也要遵循市场规律,不能胡乱标价,应及时根据促销活动修改标签,避免产生购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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