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热点问题解答

核心提示: 随着气温不断升高,越来越多的市民关注高温津贴的发放问题,纷纷打来电话咨询。

本报讯(记者 贺丽华)随着气温不断升高,越来越多的市民关注高温津贴的发放问题,纷纷打来电话咨询。发放高温费需满足什么条件?发放标准是什么?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该如何维权?昨日,记者就市民的疑问采访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据该负责人介绍,根据现执行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关于支付标准,该负责人表示,每月为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并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须承担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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