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丽华 通讯员 马丹萍)近日,有市民来电反映,称他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期间由于所需药品医院正好缺货,于是自行到院外的药店购买。但事后他到医院收费窗口结算费用时,却发现这笔支出无法报销,这让他很不解,所以希望咨询相关部门,这笔费用究竟是否可以报销?
对此,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镇江市医保政策规定,患者门诊和住院外购普通药品(治疗癌症的靶向药除外),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开具医保电子处方,之后患者凭医保电子处方、有效发票、费用清单等,在开具医保电子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机构就医待遇。但如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外购的药品属药品目录外品种或虽属药品目录内但不符合限制症的品种,则须按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待遇审核报销,报销比例为45%。异地就医患者外购普通药品报销参照本市外购普通药品流程按异地就医规定报销。异地就医外购普通药品无法提供电子处方的,纸质处方仍可作为报销凭证。
据该负责人介绍,平时工作人员在受理外购药报销业务时时常会遇到费用不可报销从而将材料退回的情况,原因主要有:门诊病历、处方时间与发票时间不符;本市外购药处方医院医保科未盖章;门诊外购药处方药品数量与发票药品数量不符,药品数量超过规定期限,药品不在《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限制症范围内;住院外购药发票未提供医嘱单或发票药品数量与医嘱单数量不符;常规用药可以在医院里购买,却自行选择外购;短时间内反复外购药品,明显超过合理用量。该负责人提醒,参保人员携带材料报销时务必注意这些方面,做到合规报销,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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