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判定,肇事方负全责并作出赔偿
获得赔偿金后还能申请工伤补贴吗?
本报讯(记者 贺丽华) “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肇事方已经承担责任,对我作出赔偿,但事情发生在上班路上,应属于工伤,公司难道不该承担责任吗?”近日,家住开发区大泊集镇的赵先生来电向本报记者反映了这一问题,在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他希望咨询律师或相关部门,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赵先生告诉记者,去年12月的一天,他早晨骑电动车上班,经过一十字路口时,一辆汽车突然从道路一侧窜出。因对方车辆的速度过快,他来不及避让,最终双方撞到了一起。报警后,经交警判定,汽车车主对此次事故负全责。随后,赵先生被送往医院,经诊断,身上多处擦伤,腿部轻微骨折。
“因行动不便,所以我向公司说明了情况,获得准许后,我在家休养了一段时间。”赵先生告诉记者,春节后,他自觉身体已经全部恢复,于是回到公司上班。其间,有同事跟他聊起此次事故,称因事情发生在上班路上,所以他可以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我本以为肇事方已经对我作出赔偿,所以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但同事说无论有无第三方赔偿,公司都需要支付工伤费。”赵先生说道。
随后,赵先生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找到了公司负责人,但对方称,一方面因赵先生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临时工,所以公司未给他办理工伤保险,也就无法享受相关待遇;另一方面肇事方对赵先生造成的伤害应由肇事方赔偿,并且肇事方也进行了赔偿,因此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那么,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在已有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赔偿呢?对此,记者咨询了律师,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在第三人已经赔偿的情况下,该职工或其家属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这就表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是可以兼得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下班路上受伤不一定都算工伤,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工伤: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至于赵先生所在公司称因临时工不能办理工伤保险所以不能享受相关待遇的说法,律师表示,这是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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