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买房,你怎么看?

核心提示: 近日,关于张杰、谢娜疑似“跳单”买房的新闻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对于这种行为,记者走访发现,市民、中介从业人员持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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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漫画图

本报记者 高静 帅莹

近日,关于张杰、谢娜疑似“跳单”买房的新闻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对于这种行为,记者走访发现,市民、中介从业人员持有不同的看法。

“跳单”,也称“跳中介”,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市民曹先生告诉记者,前几天看到这条新闻时,最吸引他的是此套房屋的高昂中介费用,“几千万的房屋,光是中介费就超过百万元,数字实在很吓人。”在曹先生看来,中介确实提供了服务,买、卖方理应承担一定的费用,但也要适度,“如果中介费不合理,大部分买家肯定不会愿意通过中介来购买房屋,毕竟直接和房主交易,可以省下一大笔中介费。”

而去年刚毕业的小李则认为,中介已垄断了房屋租赁与买卖市场,市民们不得不接受他们的服务。“我去年要租房的时候,找遍了各大网站,都没找到一个房东直租,无奈之下只能选择通过中介租房。”他表示,在租房过程中,中介确实付出了劳动,但没有中介的存在,他一样可以完成信息筛选以及预约看房,“如今网上一出现了房源,中介便会第一时间联系房东,将信息掌握在自己手里,我们这样的租房人只能通过他们寻找房屋,十分被动,如果没有中介,像我们这种刚毕业大学生的生活成本会降低很多。”

随后,记者采访了一些中介。一位有着几年从业经验的中介人员告诉记者,中介也有自己的烦恼,“在外人看来,中介只需要帮忙筛选信息、带人看房,并没有花费多少时间、劳力,但现在的人对房屋的要求很高,可能看了十几套房都不满意,没有成交就意味着没有收入,很多时候我们都是在做‘免费’劳动。”该中介人员表示,对他们来说,“跳单”行为是很不道德的,但由于前期没有签订相应的协议,所以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并没有办法被判定为“跳单”,“这个时候我们也只能自认倒霉,毕竟现在很多房源同时挂靠好几家中介,想要隐藏掉房主信息,避免买卖双方私下交易,基本不可能实现。”

市民黄女士对此类现象则感到有些担心,“去年我将一处房产挂在网上出售,随后便有中介人员联系我,表示可以帮忙出售房屋。”由于房子在常州,而她则常年在丹阳上班,带人看房很不方便,所以黄女士便同意由该中介代为出售,并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了该中介。可没过几天,又有另一家中介公司的人员电话联系了黄女士,称其有买家想要看房,询问是否方便。黄女士便将情况告知了该中介人员,表示钥匙在其他中介处,可自行去拿,“现在想想,之前我已经将钥匙交给了一家中介公司,委托其代售房屋,现在又有其他中介带人看房,我这种属于‘跳单’行为吗?如果房屋交易成功,会不会要同时支付两家中介的中介费?”

针对“跳单”行为,记者咨询了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的丁斌律师,了解到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丁斌表示,“跳单”行为的认定并不简单,需要满足多项条件,包括双方签订了有效的居间合同;中介方有没有如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房源信息、实地看房等。确认签订了合同并如实履行是认定的第一步。委托人利用中介方的居间服务完成交易,这种情况需要看中介方是独家代理还是非独家代理。如果是非独家代理,需要考虑中介方与委托方订立合同的时间,确认委托方是根据哪家中介的服务而成交。委托人为了逃避中介费,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与第三方私下成交。满足以上条件,委托方才有可能构成违约,中介方有权追究委托方的责任。

因此,通过中介进行房屋租赁买卖时,作为租赁或是买卖的双方,想要规避“跳单”的法律风险,一定要谨慎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而作为中介方,也需要不断完善自己的服务,在与租赁或买卖双方沟通时,提前说明服务内容与相关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产生类似纠纷。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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