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帅莹
如今,互联网上的服务越来越多样化,消费者除了可以网购一些实体商品外,众多的虚拟商品也成了网络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各类音视频App会员、网络游戏账户等。这类商品因购买渠道广泛、操作过程简单,消费者中时常会出现未成年人的身影,这让不少家长头疼不已。
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月,他去银行取钱时发现,原本银行卡里存着的一万多元钱“不翼而飞”。王先生以为是银行卡遭到了盗刷,于是立即打印出对账单,结果发现钱都用于购买了某网络平台上的虚拟商品。联想到疫情之后,孩子平时多以在家上网课为主,偶尔会玩些网络游戏,再经细细询问,得知“盗刷者”居然是自己12岁的孩子。“孩子在购买虚拟商品时,绑定了我的银行卡,近两个月内共有十几笔交易,购买的多是虚拟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等。”王先生说道。
事后,王先生对孩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解绑了银行卡。同时,他还联系网购平台上孩子所购买虚拟商品的卖家,说明孩子是未成年,且这些消费均是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是否可以对之前购买的虚拟商品进行部分退款。然而,这一要求遭到了卖家的拒绝。“对方表示无法确定当时消费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为了保护卖家的权益,需要消费者提供证明,来证实当初购买虚拟商品时的消费者确实为未成年人。”王先生说道。
这样的说法,让王先生犯了难,“我该如何证明当时是孩子自己购买的虚拟商品,且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呢?”同时,王先生发现,网购平台在虚拟商品的详情页面标注了消费提醒,注明购买网游类商品需要年满18周岁,严禁商家向未成年人提供相关虚拟商品,“我查看了孩子和商家当时的聊天记录,对方只是简单询问了购买者是否成年,当看到孩子回复已成年后,便向孩子推荐起了相关商品,还表示因为购买人数较多,如果着急可‘插队’,但需另外加钱。”
王先生认为,商家这样的验证方式根本无法确认消费者是否为成年人,且在购买过程中,还出现加钱“插队”等诱导消费的方式,未成年人根本无法抵挡这样的消费诱惑。最后,经多次沟通,商家同意将几笔金额较小的订单做退款处理。“我总共损失一万多元,商家仅退回两百元,这未免太欺负人了。”王先生气愤地说道。
采访中,一些市民表示,虽然现在网络游戏都需要进行实名验证才能注册账号,但不少游戏账号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方式转移到未成年人手中,同时,游戏中的充值过程也十分简单。市民任女士是一名游戏达人,经常会在网络平台购买游戏中的虚拟商品。“整个购买流程中,鲜有商家会询问我是否为未成年人,我基本都是直接付款购买,而游戏中的充值也只需要输入绑定账户的密码即可。”任女士认为,这样简单的购买方式无疑对未成年人充值“敞开大门”,“毕竟家长无法对孩子进行全天候监管,一旦孩子自己绑卡或用父母手机操作充值,加之未成年人没有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很容易就会陷入充值的‘无底洞’。”
未成年人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网购虚拟商品、充值网络游戏,监护人能否申请退费?对此,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的谢晓慧律师认为,监护人是否可以申请退回未成年人自行充值的金额,需分具体情况讨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总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可以向商家申请退款。而若未成年人在8周岁至16周岁之间,根据《民法典》总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此时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其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且不是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时,该行为被判定为效力待定。当父母为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追认时,则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父母可以申请退回。
谢晓慧表示,在未成年人充值合同纠纷案中,需要区分该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游戏充值合同自始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游戏充值合同应当区分其游戏充值的数额是否属于其年龄智力能够认识和处置的范围。而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第三款之规定: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八周岁的用户提供充值类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每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该规定将未成年人分为两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充值金额都是不同的,每个阶段可充值的金额也与该段未成年人的智力相适应。所以当未成年人充值金额超过其所属阶段规定范围时,即可认定为无效,监护人可以要求商家退回超过规定的充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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