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离职,先前承诺就落空?

核心提示: 近日,市民孙女士(化名)向记者反映,称她在购买华南映楼盘的房屋时,销售人员曾给其写下一份承诺书,承诺购房即送地下停车位一个。

本报讯(记者 帅莹 高静)近日,市民孙女士(化名)向记者反映,称她在购买华南映楼盘的房屋时,销售人员曾给其写下一份承诺书,承诺购房即送地下停车位一个。如今因写承诺书的销售人员已离职,送的地下停车位一直没能兑现。

孙女士告诉记者,去年她看中了该小区的一套房屋,但因价格较贵,所以一直未拿定主意购买,“当时销售人员看我迟迟没有决定,便告诉我只要现在购房就可以赠送我一个地下停车位。”考虑到入住小区后自家有停车需求,孙女士经过考虑后,觉得赠送车位很不错,便决定购买该小区的房屋,并向销售人员提出,将买房送车位的承诺补充进购房合同中,但孙女士的这一要求被销售人员拒绝了。“对方说,购房合同是公司统一制定的,不能随意添加或更改条款,只能另写一份承诺书。”

出于信任,孙女士同意了该销售人员的处理方案。2020年12月,孙女士拿到了一份销售人员手写的承诺书,上面写明“公司承诺送该客户地下停车位一个,地下车库开始售卖时,会通知该客户优先选车位”,落款处则签了该销售人员的姓名。但孙女士注意到,这份手写的承诺书未加盖公章,看起来有些随意,便向销售人员询问缘由。而销售人员表示,在承诺书上加盖公司公章需要走一些流程,目前售楼处的营销负责人已经知晓此事,等流程结束,就会通知孙女士带承诺书来售楼处盖章,现在只需安心等待即可。

然而,孙女士未等来加盖公章的通知,却得知该销售人员离职的消息。“今年4月,新的销售人员跟我对接,我才知晓当初写承诺书的销售人员和负责此事的营销负责人均已离职。”孙女士担心,自己的车位会因为他们的离职而打水漂,便急忙来到售楼处询问情况。“新任营销负责人表示,她并不知晓离职的工作人员先前对客户做出了何种承诺,但她会将此事上报给总公司,在地下车位正式售卖时,协调一个车位给我使用。”孙女士说。

今年12月,孙女士收到通知,地下车库的车位开始售卖,她立即来到售楼处准备挑选一个心仪的车位。然而售楼处工作人员表示,不能赠送孙女士地下车库的产权车位,只能赠送一个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这让孙女士十分不满,“小区人防车位区域离我家很远,几乎要横穿整个小区,停车会很不方便。”同时,孙女士也担心,人防车位后期属于物业管理,开发商是否能做主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交给业主,还有将来交房时,又是否会出现业主权益落空的情况。“因为这个车位,我已经被销售人员‘坑’了一次,所以我不同意售楼处给出的这个解决方案。”孙女士说道。

12月20日,记者来到华南映售楼中心,营销负责人告诉记者,她之前已将孙女士一事上报给总公司,并给记者看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总公司人员经调查后表示,写买房送车位的承诺书属于离职员工为达到销售业绩的个人行为,公司从未收到离职员工关于送业主车位的申请,这也是孙女士拿到的承诺书上没有加盖公章的原因。”她表示,目前公司正在考虑追究离职员工的责任。

同时,该负责人介绍,小区西南区域地下车位规划为人防车位,其余则全部为售卖中的产权车位,“虽然写承诺书属于离职员工的个人行为,但考虑到孙女士的心情,我们提出协调一个人防车位给其使用,使用年限等同于房屋产权年限。”当记者表示孙女士担心交房时物业不认可该方案,会导致人防车位权益落空的问题,该营销负责人表示,如果孙女士同意该方案,且总公司也认可的情况下,会在交房时与物业做好交接工作,来保障业主的权益。

随后,记者将该负责人的说法转达给了孙女士,但孙女士依旧不接受。她认为,承诺书是当时在岗的销售人员所写,即代表了公司给予自己这份承诺,购房者无从得知这是否属于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承诺书上写着车位售卖时我可以优先选车位,如今却说只能给我协调一个离家很远的车位,这样的结果我无法接受。”孙女士表示,接下来,她会考虑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员工对客户做出承诺后离职,该承诺还是否有效?开发商给出的解决方案又是否合理?为此,记者咨询了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的丁斌律师。丁斌表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售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因此买房送车位的约定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所确立的交易条件,开发商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相关责任。”

但与此同时,丁斌也表示,如果人防车位是经规划批准且没有占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开发商是可以向业主出售使用权的,“由于孙女士持有的承诺书中未明确赠送的车位为产权车位还是人防车位,因此开发商有权决定协调何种车位供孙女士使用。”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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