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何时可实现门诊共济?

核心提示: 昨日,市民吴女士来电向本报咨询,称她的儿子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医保卡个人账户里的钱因平时不怎么用,所以积累了不少。而她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没有个人账户,所以每次看病就医都需要自费一笔钱。在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她希望能够用儿子医保账户里的钱支付自己的医疗费,不知是否可行?

本报讯(记者 贺丽华 通讯员 张芸)“我之前在网上看到了职工医保参保人可以将医保卡出借给家人使用的新闻报道,不知我市是否有这样的政策?”昨日,市民吴女士来电向本报咨询,称她的儿子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医保卡个人账户里的钱因平时不怎么用,所以积累了不少。而她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没有个人账户,所以每次看病就医都需要自费一笔钱。在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她希望能够用儿子医保账户里的钱支付自己的医疗费,不知是否可行?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市医保局。据医保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其中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该负责人表示,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省级人民政府预计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届时我市将严格按照省实施办法予以落实。“目前我市执行的政策依然是禁止参保人将医保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大家切记不要违规操作,避免遭受处罚。”该负责人说,按照《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同时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12个月。个人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还应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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