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国禹 通讯员 许娇娇)“检察官,我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对我的行为深深忏悔……”近日,在市检察院办案中心的讯问室内,张某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摁下了手印。日前,市法院经过审理,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张某当庭表示对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56岁的张某在去年10月份的一天,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途中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了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为逃避罪责,竟当场饮酒,试图混淆视听。但当民警到达现场后,张某还是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0毫克/100毫升。
今年6月,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张某没有稳定工作,没有家人共同监督,无证驾驶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且案发后存在再次饮酒逃避罪责的行为。从教育挽救的角度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帮助其正确认识犯罪行为,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在第一次讯问中,检察官向张某宣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依法告知认罪认罚的适用程序、条件和法律后果后,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检察官告知其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的量刑建议时,张某坐不住了,他向检察官提出:“为什么不能缓刑?”
针对张某提出的辩解,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和其日常表现,耐心地向他说明量刑规则的内容,并向其说明认罪认罚就是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现场的值班律师也从情理、法理等不同角度,让张某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和温暖。最终,张某低下了头,接受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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