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晓玲)近日,家住碧桂园小区的陈女士致电本报热线咨询,称她丈夫是台湾人,现在定居丹阳,从事贸易方面的工作。前段时间,她和丈夫打算缴存住房公积金,为以后再购置房产做准备。“我们不知道是否可以办理,如果可以的话,应该如何办理?”陈女士希望记者帮忙咨询一下有关部门。
随后,记者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取得联系,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凡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港澳台人员设立账户时,应提供港澳台人员在职证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以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该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账户转移等均按本市现行政策规定、业务要求办理。同时,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并享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办理要件、业务流程、操作规范皆按照在职职工政策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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