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项目名称究竟有何区别?

核心提示: 近日,市民张先生向本报记者咨询,称他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平时在到医院就诊的过程中,经常在结算发票上看到“个人自负”“个人自付”“个人自费”等项目名称,这些具体是什么意思?

就医发票上的“个人自付”“个人自负”以及“个人自费”

这些项目名称究竟有何区别?

本报讯(记者 贺丽华 通讯员 张继平)近日,市民张先生向本报记者咨询,称他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平时在到医院就诊的过程中,经常在结算发票上看到“个人自负”“个人自付”“个人自费”等项目名称,这些具体是什么意思?

接着,张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最近一次在医院就诊拿到的收费票据。记者看到,此次就诊的费用总额为2934元,其中个人现金支付1814元。“个人现金支付部分包括个人自付968元和个人自费846元,我不明白,从字面意思来看,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难道不是一样的吗?”张先生纳闷地说道,此外,他之前还在就医发票中看到过“个人自负”这个项目,这更让他傻傻分不清了。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个人自付、个人自负以及个人自费的区别,我市确实有不少市民不明白,平时工作过程中,他们也接到不少市民打来的咨询电话。

据该负责人介绍,个人自付是指政策范围内可报销的费用项目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由个人以现金分担的部分,包括住院起付标准以内部分、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承担比例部分以及职工医保中门诊个人账户用完后现金自付部分等。

个人自负是指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如药品目录中乙1、2、3类,需个人分别先自付10%、20%、30%。

个人自费是指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及《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内的限定支付费用和超标准以上部分费用。通俗指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不予支付部分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

责任编辑:王琳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