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价or实付款? 快递如何赔付引争议

核心提示: “快递丢失,快递员应该怎么赔付?”近日,市民徐女士致电本报民生热线86983119反映,称她的一个包裹在运送途中丢失,现她正与快递员就快件赔付问题进行沟通,但双方意见存在分歧。

本报讯(记者 高静 帅莹) “快递丢失,快递员应该怎么赔付?”近日,市民徐女士致电本报民生热线86983119反映,称她的一个包裹在运送途中丢失,现她正与快递员就快件赔付问题进行沟通,但双方意见存在分歧。

徐女士告诉记者,前段时间,她在网上购买了某品牌的钙片,“这是家里长辈长年吃的,因快要吃完了,所以我提前购买了一些。”购买时,商品页面显示可以用积分兑换优惠券,徐女士便进行了兑换,原本320元的商品,最终实际付款280元,“一共省了40元,还是挺划算的。”

但过了好几天,徐女士一直未收到快件,查询后发现,快件停留在了派送阶段。接着,徐女士电话联系了派送人员,得知快件似乎丢失了,“快递员告诉我,他已经找了好几天,但还是未能找到快件,所以和我协商,能否先对我进行赔付,后期如果找到快件,再和我联系。”

考虑之后,徐女士接受了快递员的提议,但在赔付金额上犯了难。“如果让对方赔付320元,似乎不太合适,毕竟我没有支付那么多的费用;但如果让对方赔付280元,我又觉得不合理,因为这是我用自己的积分换来的优惠价。”徐女士说,毕竟个人的积分也是财富,可以用来兑换其他的优惠券,享受优惠,现在快件丢失,快递员理应对此作出一定的补偿。随后,徐女士与快递员说明了这一情况,“刚开始快递员只愿意赔付280元,但我觉得不太合理,所以多次进行了沟通,最终,双方协商决定赔付300元,如果快件找回,我则将这笔钱退还给快递员。”

徐女士的快件赔付问题顺利协商完成了,然而,市民王女士却没能和快递员达成共识。王女士告诉记者,6月1日,线上平台开启年中大促活动,为此她早早地选好商品,并领取了许多优惠券,1日凌晨准时抢购。没想到1日中午,她便收到了第一份快递,“到货的是某品牌的行李箱,我看了一下,感觉箱体有点软,质量不是特别好,所以打算退货。”王女士与商家线上沟通好之后,便联系快递人员进行退货处理。

2日早晨,王女士接到了商家的电话,表示寄来的快递箱上有破损,产品表面也有一些划痕,影响二次销售,所以无法办理退货,已经拒收快递了。“我寄件时箱子是好的,我还特意拍了照,所以不可能是我弄坏的。”就快件损坏的问题,王女士与快递公司人员进行了沟通,最终对方同意进行赔付,并让王女士提供商品购买信息页面的截图。

根据信息显示,商品原价为480元,1日0~1时半折优惠,再加上使用了各种优惠券、红包,王女士实际支付了190元。据此,快递人员同意赔偿王女士实付金额,即190元。这让王女士十分不满,“虽然我实际支付190元,但商品页面的价格为480元,且不说我蹲守凌晨耗费的精力,使用的红包也是我辛苦攒来的,如果不是用在这件商品上,我还可以用在其他商品上,这难道不在赔付范围内吗?”她觉得,快件赔付理应按照商品页面显示的价格来定。就快递赔付金额,王女士还在与快递人员协商中。

那么,用了优惠券、红包,快件赔付金额到底怎么定,是按照实际付款数额还是商品的标价?对此,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斌认为,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丁斌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丢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简单来说,一旦遇到快件在运送过程中丢失、损毁等情况,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向快递公司申请赔偿,如一部手机售价5000元,但消费者通过积分、商家优惠等方式,实际支付4000元,那么快件丢失后,快递企业就应当赔付消费者实际支付的4000元以及使用的积分,但商家优惠活动的折扣金额不在赔偿范围内。”

丁斌表示,很多时候寄送货物的损失价值确实难以判定,“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主要属于补助性质,并不是惩罚性的,如果快件丢失、损坏,赔偿的金额多是用来补足消费者的损失,而不会给其额外赚取差价的机会。”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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