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流程办理离职手续,最后一个月工资仅有三百余元,工资单上有多项扣钱内容——
从未出差竟被扣除“出差费用”
本报记者 马骏
不久前,徐茜(化名)考上了我市一所学校的教师编制,于是,徐茜向原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让她没想到的是,离职之后,到了发上个月工资的那天,手机上的银行短信显示,其工资数额仅为三百余元。徐茜告诉记者,她在该公司工作两年,月薪一直为五千余元。徐茜不明白,最后这一个月的工资为何只有以往工资的“零头”。
徐茜告诉记者,她此前在一家眼镜公司从事技术方面的工作,工资一直比较稳定。“那天,我看到银行短信后,还以为是公司方面搞错了,于是赶紧到公司财务室询问情况。”徐茜说,她在该公司的财务室打印出了当月的工资单,发现上面竟然有多项扣钱的内容,“七七八八扣下来,确实就只有三百多元了。”但是,徐茜对这些扣钱的事由十分困惑,“比如工资单上注明了出差费用,需要从我的工资里扣,但我在公司两年,从来没有出差过。”徐茜告诉记者,她向财务室的工作人员提出质疑后,对方表示,这是公司领导的意思,他们并不清楚具体情况。
徐茜随后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交涉。“公司方面的意思是,因为我是突然离职,所以只能给我发这么多。”徐茜说,对于公司的这一理由,她无法接受。“我在考上编制后,确实很快就走了,可我完全是按照辞职流程操作的,手头上也没有留下任何未完成的工作,谈不上给公司造成损失。现在凭什么说我是突然离职呢?”徐茜表示,她离职的时候,公司方面并没有挽留,也没有拖延办理离职手续,现在却以“突然离职”为由扣发工资,甚至编造虚假的工资单,这样的做法,她不能理解也不接受。
记者随后试图与该眼镜公司联系,但徐茜提供的号码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徐茜表示,此事发生后,她与家人多次来到该公司,与相关负责人进行交涉,最终,公司方面同意协商解决。
对此,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顾星迪律师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是工资结算日,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协调不成,当事人可再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员工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
顾星迪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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