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百善孝为先 拒绝赡养法不容

核心提示: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规更是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

“饮水思源是常理,人生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规更是作出了具体规定。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孝敬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虐待老人的情形时有发生。

【案例一】

九旬老人无人赡养  法院判决子女分担

92岁的老人周某某膝下有5个子女,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然而她的5个子女却因赡养问题产生分歧,大家互相推诿,最后对簿公堂。

周某某与丈夫婚后共育有5个子女,丈夫早年去世后,周某某便随大儿子陈某伟一起生活。现陈某伟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独自赡养周某某,而周某某因年老多病,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陈某伟便要求弟弟妹妹们轮流赡养照顾母亲,但他们不同意,为此,兄妹5人因为母亲养老问题多次发生争吵。

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周某某只能在法援律师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5子女承担自己生活费、护理费及房屋租赁费。

诉讼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劝导,开庭前二儿子陈某福主动将周某某接回新房居住,周某某当庭撤回要求5子女支付房屋租赁费的诉讼请求。尽管5子女对赡养费标准及管理使用、周某某何处居住、如何照料等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均表示愿意好好赡养老人。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周某某随被告陈某伟居住,由陈某伟照顾其生活;5子女每月月底前各给付原告周某某生活费200元;原告周某某的医疗费扣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后,由5子女各自承担五分之一。作出判决后,承办法官对5子女进行了释法明理,大家均表示将按照法院判决承担赡养义务。

【案例二】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继子女也当尽义务

1962年,向某某(男)与王某某结婚。由于王某某系再婚,已育有子女江小某和江某某,王某某结婚后,与向某某共同抚养江小某和江某某长大。后向某某与王某某又生育了两个儿子向小某和向某。1992年,王某某去世。

目前,向某某已年过八十,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2019年2月,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这期间,共花去医药费7000余元。

对于向某某的赡养问题,4个子女产生了分歧。江小某认为自己与向某某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没有赡养的法定义务。向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4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其护理费、生活费1000元;支付已付的医药费7000余元,以后的医药费凭发票由4人平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向小某和向某与向某某系父子关系,2人有义务赡养向某某。对于江小某和江某某,两人在庭审中承认自王某某与向某某结婚之后就跟随向某某生活并且由向某某抚养长大,因此向某某与江小某和江某某形成了继父子、继父女关系,向某某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江小某、江某某理应承担赡养向某某的义务。

法院判决,江小某等4人按月支付向某某护理费、生活费800元;4人平均分摊向某某7000余元医药费;向某某今后的医药费凭正式发票由子女4人平均负担。

【案例三】

儿女年幼母亲改嫁  拒绝赡养法理不容

1963年,文某某(女)与汤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经农村习俗结婚,婚后生育汤某彬、汤某英、汤某海、汤某容四个子女。1984年,汤某某去世。次年,文某某经人介绍与唐某某相识并结婚。而此时,汤某彬、汤某英刚成年,汤某海、汤某容均未成年。

文某某改嫁并未将其未成年子女带在身边,而是选择只身改嫁,4个子女与其分开生活。文某某改嫁后偶尔回家探望孩子并适当予以资助。文某某与唐某某结婚后生育了唐某成、唐某梅两个子女。2012年,唐某某去世。

文某某现已是八旬老人,体弱多病,缺乏劳动能力,独自一人生活。唐某梅尽了大部分赡养义务,其他子女则很少履行赡养义务或未履行赡养义务。文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汤某海、汤某容、汤某彬、汤某英、唐某成每月支付生活费150元,并分别负担其因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自费部分的六分之一份额。

汤某海、汤某容认为,文某某对他们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且目前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汤某彬、汤某英未出庭应诉陈述答辩意见,但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向书记员表明文某某在改嫁后,对4个子女未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文某某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微薄,生活困难,其子女对其均有赡养义务。原告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被告的具体实际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遂判决:自2020年1月1日起,汤某海、汤某容每月付给文某某生活费100元,汤某彬、汤某英每月付给文某某120元,唐某成每月付给文某某150元,并各自负担原告文某某医疗费中自费部分六分之一份额。

【案例四】

借故推脱弃养老母  拒执判决依法拘留

田某某与丈夫共生育5个子女,夫妻两人曾与两个儿子签订协议,约定田某某与丈夫名下的两间房屋及全部承包地由两个儿子均分,两个儿子按年提供粮食,两夫妇的养老及后事由两个儿子各负责一人。协议签订后,两儿子提供了两年粮食后便不再履行。

如今,田某某已90多岁,丈夫及两子女已去世。由于田某某没有固定居所且缺乏经济来源,无法独立生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3名子女每两个月轮流为其提供居住场所,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某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虽每月有固定的低保及补贴,但已远不足以支付其日常开销。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收入,并结合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综合考虑,判决3名被告从判决书生效之月起,每人每月支付田某某赡养费100元。原告在3名子女家轮流居住4个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因老人儿子王某平未履行赡养义务,田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干警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王某平,但王某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且未能找到其居住地点,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最后通过反复耐心沟通,王某平同意来法院协调处理。

王某平来到法院后,法院组织田某某及其余2个女儿协调处理赡养问题。但王某平借故推脱,未能对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不如实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执行措施。

在等待送拘的过程中,王某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履行完毕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也承诺今后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为了让其更好履行赡养义务,经合议庭合议,法院决定对王某平的拘留暂不予执行。

【相关链接】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记者点评】

中华民族历来把孝敬老人作为衡量一个人品质道德的重要标准,甚至是首要标准,所谓“百善孝为先”就是这个意思。因此,一方面应当进一步深入开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活动,使孝敬老人深入人心、蔚然成风,别到重阳节这天才谈敬老。另一方面,对那些拒不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者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遗弃老人、一意孤行、情节严重者,坚决予以处罚,该拘留的拘留,构成犯罪者及时定罪量刑。

同时,基层组织也应当多多关注老年人的生活状况,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老有所乐、老有所养的环境和氛围,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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