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在线

核心提示: 为充分发挥依法治理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今天起,丹北新风特辟“普法在线”栏目

开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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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束旦平 徐李莉

土地承包经营权

1.问:土地承包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2.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或者出租给村里的集体企业吗?

答:《民法典》出台后,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3.问: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补偿有哪些新规定?

答:《民法典》对征收补偿的规定更加多元化,补偿类目比之前更多,农民能获得更多的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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