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出租、承租、续租等多个方面——
租赁纠纷多,市民盼统统管起来
本报记者 高静
9月7日,住建部官网公布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条例》对市民关注的诸多热点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厨房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续租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从而引发了众多市民的关注。
记者从我市住建局了解到,近几年,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条例》意见稿的发布是对租赁市场的有效调控,保护房东和租客的切身利益。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我市租房管理依据的是2012年最新修订颁布的《镇江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有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与此次《条例》意见稿中是相通的,但《条例》意见稿是对新形势下租房市场的更进一步规范。不过,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丹阳租房主要是通过房屋中介机构进行的,暂时还未出现租赁企业,对于租赁市场,他们也会时时关注,做好房屋租赁的引导管理。
随后,记者采访了几家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有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条例》意见稿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房屋中介行业有规范作用,现在本地正规房屋中介开出的中介费主要为半个月的房租,除了业主有特殊服务需要,正常情况下不会额外收取其他费用,更不会有泄露业主信息之类的违规行为,但一些非正规中介机构便可能存在乱收费的现象,此次意见稿如果正式实施,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劣汰非正规机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对于《条例》意见稿的发布,不少市民也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租住在御龙湾小区公寓楼的余女士表示出租房的维修一直是大问题,“之前租住房屋的空调坏了,联系房东后,对方却以‘出租前明明没有问题’为由拒绝维修,最后我只得自认倒霉花钱请人维修。”现在《条例》中明确提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住房的维修义务;出租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有了这样的规定,作为租客的自己会更有底气,但是关键还是在前期合同中先明确下来,免得到时候扯皮。”
同时,《条例》意见稿要求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现在很多车库都被改装成了出租屋,小区整体环境变差了不说,还增加了安全隐患。”有不少市民提出,确实应该加大对群租房、库改房的整改力度。
除此以外,还有租户提出,应增加一星期左右的“租户反悔期”,“现在租房合同一般一年起签,但是很多问题搬进去住才会显现出来,房东为了自身利益不会提前告知,在这样的情况下,租客想反悔却已经来不及,只能硬着头皮继续住。”
另外,《条例》意见稿中还规定了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房屋其他结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等规定。不少市民觉得这样细化的规定很有作用,更方便落实。
据悉,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市民如有意见可在截止期内进行反馈。
这些租房问题,你遇到过吗?
照片很好看,实际却无房源
市民周女士反映,自己计划在开发区租一套小户型房屋,于是在某租房App上根据自己的需求挑选房屋,好不容易看到一户装修、区位、价格都合适的,电话联系了房屋中介实地查看,结果约见的那天居然被告知房子已经租出去了,他们有其他房源可以查看,“这不是欺骗我嘛,先把我骗到店里,再让我看其他的房子,关键都不如之前看上的,我严重怀疑这是他们把顾客引到店里的一种手段。”
除了没有房源,另一种“照片仅供参考”更让人觉得离谱。有市民表示,加了滤镜的房屋图片根本看不出原来的样子,“墙面泛黄、墙纸掉落、瓷砖破裂……这些问题在相机滤镜加持下竟然都不存在了,不去实地看根本不知道实际情况。本来实景照片就可以筛选掉很大一部分的,但是现在都得实地考察,太浪费时间了。”
退租非得扣押金
“租房屋一年,退租的时候房东非得扣除1000元的押金。”市民陈女士抱怨,去年因为工作需要租了一年的房子,今年换了工作想要退租,“退租之前我特意把房子打扫干净,拍了照片给房东,当时房东也没说什么,后面要求退押金的时候,房东却说窗帘有一些损坏,其他地方也有一些破损,所以需扣除押金1000元。”陈女士对此很是无奈,这些都是正常的损耗,根本不该作为扣押金的理由,而且就算扣也不至于要扣1000元,“但是房东态度强硬,而且之前在租赁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提出退还押金与房屋损耗的标准,我只能自认倒霉。”
不在家,房东却突袭
租户刘先生抱怨,前两天自己突然收到了房东发来的微信消息,内容是自己租住期间的水电用量情况,“一般情况下都是我自己查水电表,然后把用量发给房东,待房东计算金额后我再支付,但这次房东居然自己查了。”刘先生表示,由于水电表是安装在室内的,所以房东必然是进了房屋的。对此,刘先生十分不满,“房东未事先告知,而且趁我不在家的时候擅自进入房屋,我总觉得自己的隐私被侵犯了,万一有东西丢了算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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