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保卫战”中妻子该如何维权?

核心提示: 从目前离婚案件的夺房大战中可以看出,妻子败诉的概率越来越高,许多女性甚至惊呼:“老公一夜变成房东,老婆被迫净身出户。”其实,这并非不可避免,妻子完全可以通过有效途径来维权。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

从目前离婚案件的夺房大战中可以看出,妻子败诉的概率越来越高,许多女性甚至惊呼:“老公一夜变成房东,老婆被迫净身出户。”其实,这并非不可避免,妻子完全可以通过有效途径来维权。

婚前许诺赠与应当办理公证

【案情】

结婚前陶某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婚后,在妻子陈某的要求下出具了一份《赠与声明》,明确将房子的一半赠给陈某。2019年他们离婚,陈某以《赠与声明》要求分得一半房屋,陶某则要求撤销《赠与声明》。

【裁判】

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请求。理由是:《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已办理公证的除外。”而本案的《赠与声明》并未办理公证。

【对策】

应该说,如果有公证文书在手,结果便会相反。按照赠与公证的程序,房屋产权人(夫)与受赠人(妻)双方应携带房产证、土地证、户口簿、身份证及双方关系证明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协议。

一方父母出资未必单方所有

【案情】

2015年5月高某与郑某婚后不久,高某父母即出资为他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以高某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高某与郑某由于性格不和,2019年9月双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郑某以房屋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裁判】

法院判决该房屋归高某一人所有。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本案所涉房屋正是由高某父母单方出资购买,且郑某并未作为所有人之一。

【对策】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郑某要想成为房屋的所有人之一,就必须与高某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

个人支付首付也能共有房屋

【案情】

蒋某与杜某在2012年10月牵手踏进婚姻殿堂。此前一年,蒋某通过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而在婚后,实际上一直靠夫妻共同收入支付房贷。2019年10月,杜某因蒋某与他人关系暧昧而诉请离婚并分割房屋。

【裁判】

法院驳回了杜某的分房请求。《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法院只能就共同还贷部分,根据市场价格及所占还贷比例等,由蒋某对杜某给予补偿。

【对策】

《物权法》第十四、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据此,杜某要想成为房主,就应与蒋某办理所有人变更登记,基于双方自愿,自然不存在登记错误。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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