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跟谁生活,孩子有发言权吗?

核心提示: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法政

【案例】

张某和李某(女)婚后育有女儿张小某。夫妇二人因感情不和,时常闹得鸡犬不宁。最终,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时张小某十四岁,在法官征求其意见时,她表示跟谁生活都可以。考虑到李某更具抚养意愿和条件,法院最终判决张小某由母亲抚养。

父母离婚后的头半年,张小某跟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但李某脾气暴躁,常因一点小事,便对其非打即骂。张小某异常痛苦,便去找父亲张某诉苦。张某让女儿在自己家住下,和自己一起生活。

此后两年间,张小某实际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在此期间,李某数次前往张某家要求女儿回家和自己生活。见女儿不答应,她竟多次前往女儿学校对其进行围堵谩骂。

无奈之下,张某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对女儿的抚养权进行变更。张小某也向法官表达了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小某变更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张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下调到八周岁,故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法院应考虑子女意愿。

另外,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张小某在父母离婚时判决由母亲李某抚养,但此后李某的不当行为严重影响她的身心健康。父亲张某主张变更张小某的抚养权,张小某也表示愿意跟随张某共同生活,张某又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此外,近两年来,张小某实际上一直随父亲张某共同生活,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故将张小某变更为由张某抚养更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法官寄语】

在离婚时或离婚后,最大限度尊重孩子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的意愿,可以减少二次伤害,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当子女受父(母)不当教育方式困扰甚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寻求保护,向“非善意之爱”说不。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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