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妻子再婚不得继承遗产“霸王条款”遗书被驳回

核心提示: 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虽然婚姻自由受到现代法律的保护,但个别群众由于长久以来受封建男权观念影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仍希望女子守寡,限制自由婚姻。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有限制性条款的遗产纠纷案。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

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虽然婚姻自由受到现代法律的保护,但个别群众由于长久以来受封建男权观念影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仍希望女子守寡,限制自由婚姻。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有限制性条款的遗产纠纷案。

【案由】

1994年5月,热恋中的张某(男)与蔡某开始了同居生活,二人与张某的父母一起居住在三间平房中。1995年2月,张家人向邻居张某某买了平房东面的三间二层楼房,但由于匆匆买房,并没有和张某某签订购房合同。

张某与蔡某不愿受婚姻家庭的拘束,所以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要小孩。2004年,蔡某意外怀孕了,张某觉得两个人收入有限,根本养不活孩子,便劝蔡某放弃小孩,两人协商一致后,蔡某做了人流,后来就一直没要小孩。

2006年,久缠病榻的张某意识到和蔡某同居十二年,虽然一直是以夫妻名义生活,但由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两人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预感自己时日无多后,为了能在自己死后让妻子的生活有所保障,便在当年10月和蔡某匆匆领了结婚证。这份迟来的婚书,成了张某送给妻子的最后一份礼物。两个月过后,张某病故。

然而,张某在2006年11月病重期间写下一份特殊遗书给这份爱意蒙上了一层阴影,遗书载明:在他去世后,东面三间楼房使用权归妻子蔡某,西面三间平房也归她安身之处,如妻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其侄子张某某所有。

张某立遗书时,蔡某也在,但由于当时丈夫还在世,而且遗书中把房产都留给了自己,蔡某对再婚一事并没有提出异议。

丈夫过世后半年,蔡某于2007年6月与杭某某再婚,两人婚后仍生活在蔡某与前夫张某以前生活的房子中。蔡某觉得她的再婚并非前夫遗书中的“嫁人”,依据农村习俗,出嫁从夫到丈夫家中生活才视为嫁人,所以她一直住在三间平房内,逢年过节也祭拜前夫,并没有违背前夫的遗书要求。

2007年10月,蔡某和杭某某还对三间平房进行修缮和墙面粉饰。2008年4月,两人生了个女儿,并在同年11月在该平房内为女儿举办了“百日酒”,此时,张某的侄子张某某一家这才知晓婶婶已经再婚。

蔡某认为自己再婚并非改嫁,但这一观点并不能得到遗书中的另一个受益人张某某的认同。在张某遗书中提到的张某某是他同母异父的哥哥的儿子。在得知婶婶蔡某和杭某某再婚后,张某某认为其行为违背了叔叔张某遗书要求,依照遗书上内容,三间平房应当归自己所有。

至于遗书中提到的三间楼房,张某某认为是在张某和蔡某结婚登记前购买的,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在遗书中张某说的房屋使用权归蔡某,所有权是个人遗产,应当由大家共同继承。

在几番争吵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只得对簿公堂。张某某持叔叔张某的遗书,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请求重新分割遗产。在双方都对遗书的真实性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从遗书内容的合法性及继承关系方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遗产纠纷。前不久,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主审法官说,张某某是张某的侄子,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非法定继承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立遗书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张某某的诉讼主张是基于遗赠法律关系提出的。

张某遗书中提到的涉及张某某的部分是三间平房的继承,遗书提到“如我妻蔡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我侄子张某某所有”,这一约束性内容违背了宪法和婚姻法中保障婚姻自由的规定,所以这一遗赠内容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张某某没有受遗赠权。至于他提出三间楼房的遗产继承请求,由于该楼房并未列入遗赠的范围,且其并非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也不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情形,因而也没有继承权。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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