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增至790元/人/月

核心提示: 自今年7月1日起,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要求,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由原先的每人每月7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90元。

本报讯 (记者 郡玉 通讯员 钟楠 赵晶)为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我市低保家庭基本生活,确保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自今年7月1日起,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要求,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由原先的每人每月7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90元。

同时,特困人员保障标准同步提升:农村特困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97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30元;城市特困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62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40元。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保障标准10%的部分可由各镇(区、街道)统筹使用。

此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提标后的低保标准相应比例予以发放;重残护理补贴维持原标准每人每月120元不变。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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