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一些商家发的优惠券上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记者马骏摄
本报讯(记者马骏)商家做促销活动时经常会印发一些代金券、优惠券吸引消费者,而在这些券的背面往往印有一系列的“使用规则”,其中,“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往往出现在这些“规则”之中。那么,这样的“声明”真的有效吗?
近日,市民王女士遇到了一件郁闷事。她告诉记者,前段时间,她为即将上幼儿园的孩子报早教课程时,商家向她赠送了不少优惠券、现金券,这让她十分开心。在一众优惠券里,一张某火锅店1元抵68元的现金券让王女士很是心动。然而,王女士仔细查看后却发现,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起初,我以为是花1元钱,就能买火锅店里价值68元的任何商品。但仔细一看,发现这张券上还有另一部分内容。”王女士说,这张现金券正面印着羔羊肉和锅底的图片,在这两张图片下方还分别注明了价格,两个价格相加,刚好是68元。想到这,王女士有些明白了,确切地说,这张所谓的现金券不过是一张促销券。毕竟,拿着这张券跑到火锅店里只点一份锅底和羔羊肉,未免有些“难看”,肯定还是会点一些其他菜品的。
王女士告诉记者,单从这张现金券上看,并没有说只能买券上标注的商品,而不能买其他商品,上述只是她个人的猜想。于是王女士去该火锅店咨询,结果没有出乎王女士的意料。当王女士试图钻这张现金券的“空子”时,店员指出这张现金券背面有“使用规则”,在一系列“规则”中,最后一条标注着“最终解释权归本店”。王女士表示,如果真让她“钻空子”,她会花1元钱买价值68元的东西然后打包带走,而不会再进行其他消费,那商家就得吃大亏。不过,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就是商家单方面说了算吗?
对此,我市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的张志浩律师表示,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只是商家一个单方声明,商家还是要依照法律经营,依照法律提供服务,对于产生争议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另外,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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