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丽华)近日,市民王先生来电反映,称他的母亲原本在一家幼托机构工作,由于年后一直放假在家,没有工资收入,所以打算离职换份工作,但幼托机构却称离职会被扣工资。王先生希望咨询律师,幼托机构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王先生告诉记者,其母亲今年65岁,去年经朋友介绍,到一家幼托机构工作,主要负责烧饭和打扫卫生。“受疫情影响,幼托机构自年前放假以后至今未恢复营业,所以母亲也因此一直放假在家,在没有工资收入的情况下,母亲不愿意再等下去,想重新找一份工作。”王先生说道,但在与幼托机构沟通的过程中,对方却称离职后将不再发放今年1月份的工资,这让他很是不满,“我咨询过劳动部门,疫情期间用工单位没有给员工安排工作的,需给员工发放一定的生活费,母亲没有向幼托机构索要这笔费用也就算了,如今一直放假在家想离职竟然还要被扣工资,这未免也太过分了吧。”
随后,记者就王先生反映的问题咨询了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的顾星迪律师,他表示,由于王先生的母亲已经超出了法律上对于劳动者年龄的限制,不属于劳动者范畴,所以不适用《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双方之间仍然成立劳务合同关系,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由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因此,顾星迪认为,首先,王先生的母亲因与幼托机构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所以该幼托机构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如期支付工资,幼托机构拖欠一月份工资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其次,由于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幼托机构亦无权克扣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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