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有补偿金吗?

核心提示: 近日,市民张先生来电向本报记者反映,称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由于公司决定不再续签,于是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之后却未支付给他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本报讯(记者 贺丽华)近日,市民张先生来电向本报记者反映,称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由于公司决定不再续签,于是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之后却未支付给他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于2018年3月进入一家私企工作,期间一直从事销售业务,由于当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两年,所以到今年3月已经期满。“今年春节前,公司领导找我谈话,称由于我的业绩表现一般,所以待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届时将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说道,当时他也同意了,因为考虑到公司和家的距离比较远,每天往返也不太方便。

于是,今年3月7日,公司正式通知张先生办理相关手续。然而,在办理的过程中,张先生提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给他一笔经济补偿金时,公司却以“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为由拒绝支付。

“到目前为止,我已经与公司就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协商了好几次,但公司态度坚决,不肯支付。”张先生说道,如今处在疫情期间,公司不续约,他再找份合适的工作不容易,可能会待岗一段时间,这就导致近期没有经济来源,是不是也应当支付他一定的补偿金?

随后,记者就张先生的疑问咨询了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的顾星迪律师,他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但是在用人单位主动不续签的情形下,需要支付补偿金。

不过,有些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在工作时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对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被用人单位得知并提出,而劳动者仍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次,用人单位因经济问题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因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因企业转型、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过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因经济问题裁员的,应当优先保留订立无固定期限或较长期限劳动合同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以及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如果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调整而裁员的,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姜耶妮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