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刷男友35万分手费换来三年多刑期

核心提示: 2018年元旦晚上,25岁的女子单某与朋友在某酒吧聚会,在这期间,认识了英俊潇洒的李某。

盗刷男友35万分手费换来三年多刑期

法官提醒:男女朋友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辛婷

 

【案情】

2018年元旦晚上,25岁的女子单某与朋友在某酒吧聚会,在这期间,认识了英俊潇洒的李某。两人都对对方有好感,当场加为微信好友。几天后,李某在朋友圈看到单某生病在医院打点滴的照片,立即买了鲜花和水果到医院看望,并在医院精心照料。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很快同居。

6月8日单某的生日,为了哄女友开心,李某买了一只名牌包作为礼物。单某拿到包后很开心,但反复查询后起了疑心。根据她的经验,这只包是假货,李某可能被人骗了。她不断质问男友,包是在哪里买的?是不是正品?两人争执了起来,一气之下李某提出了分手,单某二话不说简单收拾了几件衣服就回了自己家。

回家后冷静了两天,单某想起男友曾经许诺给她10万元钱,还要带她一起去日本旅游,如今稀里糊涂分了手,一分钱也没拿到,她有些后悔,于是赶回李某家想复合。没想到,李某的家门怎么也敲不开。她叫来了开锁师傅,这才进了屋。

再次见面后,李某还是坚持要分手。单某在哭闹一番后只能同意,在收拾上次没来得及拿回去的行李时,她发现李某的钱包压在枕头下,里面有一张银行卡,刚好密码她知道。她拿上自己平时做生意用的POS机和银行卡,悄悄躲进了厕所,一口气刷走了10万元。刷完后又开始害怕,她担心李某发现了会报警,干脆将错就错,以“性格不合,决定分手”为由,拟定了一份“分手合约”,双方签完字,就算正式分手了。

李某没想到,这竟然是个“坑”。单某偷偷带走了他的手机、护照、钱包以及银行卡,到家后她如法炮制陆续刷了25万元,并在已经签好字的“分手合约”上偷偷加上了“予以补偿35万元人民币”等字样。

发现银行卡不见后,李某立即报了警,到了银行一查,发现卡上少了35万元。等到回过神来再次联系单某,她却咬死不肯承认。等到警方赶到时,单某心存侥幸,试图用这份“分手合约”混淆事实。

【庭审】

“当时只是想气气他,我真的不是故意的。”被告人单某当庭表示认罪,并称其通过POS机刷卡的方法将李某银行卡中35万元转入自己账户中,之后用于归还购房贷款。她陈述说:“我刷卡转账按理说他是知道的,这钱是给我的分手费,再说我本来也是要还给他的。主要是他的态度太差了,我希望他的态度好一点,或者我们俩可以和好,我就会把钱还给他。”至于拿走的手机、钱包、护照,李某说都是“误拿”的,单纯为了“气他”。

而在被害人李某看来,单某的行为完全是有预谋的。“她拿走的就是我银行卡绑定的手机,银行发送的确认验证码等信息也是发到那部手机上,有这些东西,她就可以百分百拿走我卡里的钱。”李某表示,即便他发现钱包不见了,也无法第一时间挂失冻结账户,“我觉得她都是计划好的”。

关于“分手合约”,被告人单某供认,她刷完钱后害怕了,怕李某报警,就写了一张“分手合约”字条,“我说只要他签了字,就一刀两断,他就签字了。”

据被告人单某陈述,合约上最后一句“予以补偿单某350000元人民币”,是李某签完名字,她回到自己家中添加上去的。被害人李某也陈述:“我是签了字,但关于补偿钱的字迹肯定没有,有的话我也不会签。”

被告人单某的辩护人提出,单某通过POS机刷走的35万元不能认定为盗窃,因为其与李某是情侣关系,而且单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她有正当职业和收入来源。同时,还提出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本案是临时起意、具有偶然性,案发后积极退款、返还财物;双方系情侣并同居,应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偷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一般不认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酌定从宽。

【判决】

法庭查明事实表明,被告人单某在将钱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中,次日就将款项用于偿还其自己的房屋贷款,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根据被害人李某的出入境证明以及双方的供述,李某与单某仅属于短暂同居,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不适用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的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亲属已代为退赔35万元,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本起犯罪系初犯、偶犯,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主审法官说,即便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也不能擅自处置他人财产,否则就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男女朋友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夫妻之间对于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具有处分权,男女朋友在登记结婚之前对于对方的财物没有处分权,一方获取对方的财物,必须经得对方的同意,否则也会受到法律处罚。”法官提醒,千万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小利而使自己后悔终身。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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