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始实施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核心提示: 目前,我市保险机构已纷纷实施这一最新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 嘉瑛)如今健康保险产品在市民家庭中越发普及。本月中旬,国家相关部门新颁布了针对健康保险的管理办法,进行了诸多适应群众保险需求的变革。目前,我市保险机构已纷纷实施这一最新管理办法。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市健康保险占据人寿保险的比重逐年增长,保费收入和保险理赔金额均提升很快,显示出广大市民对于自己和家人健康的愈发重视,以及对于健康保障信任程度的不断提升。而在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诸如强制搭售等不太规范的问题不时出现,也导致市民与一些保险机构相关纠纷的发生。

记者从市保险行业协会获悉,中国银保监会此次颁布的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是2006年《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一次重要的修订和完善。新《办法》首次将健康管理以专章写入,对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健康保险的关系定位、费用列支等方面予以明确,还增加了一些创新性规定,比如将医疗意外险纳入健康保险范畴、长期医疗保险可进行费率调整,并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医疗意外险”首次被列入健康保险范畴。医疗意外保险是一个完整名称,不属于“意外保险”,而是健康保险的组成部分。市保险协会人士表示,由于个体差异性、疾病的复杂性以及医疗技术的局限性等,同样的医疗行为对不同病人可能有不同的医疗结果,“行为”与“结果或者目的”不具有一一对应性。因此,在医疗领域,“医疗意外”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词,主要是指医疗行为没有达到理想的治疗效果并造成损害。这种损害有预见可能,但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并无责任。加强医疗意外损害保障是医疗领域普遍关注的问题,对保护患者利益、减少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业内争议较大的基因检测问题,新《办法》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条件。”目前基因检测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价格较低的先天性基因检测,部分保险公司将其纳入获客成本,以促进投保率;二是后天基因检测,价格较昂贵,并不被允许用于风险控制。

区别于旧《办法》规定仅有短期健康产品可以进行费率调整,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注明了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据介绍,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或保险期限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对此,市保险协会人士表示,长期健康保险费率可调整的保证,使续保产品形态与国际健康保险接轨,给经营长期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了应对长期医疗通胀等赔付风险的制度保障,也从根本上解决了保险公司先前不敢尝试开发长期产品的问题,能够推动健康险产品向多元化发展,解决短期险扎堆、同质化等问题,并为消费者提供更灵活的长期医疗健康保障。

此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新《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不得诱导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护理保险只能以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求作为赔付条件;放开在医疗机构场所销售健康保险产品的限制,但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吸收采纳相关医改政策,如针对贫困人口给予倾斜支持。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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