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发的红包分手能要回吗?

核心提示: 5月20日,原本很平常很普通的日子,在网络时代却逐渐演变为爱情的节日。与之类似,“1314”被比喻为“一生一世”。

本报记者 陈静

 

5月20日,原本很平常很普通的日子,在网络时代却逐渐演变为爱情的节日。与之类似,“1314”被比喻为“一生一世”。由此,在每年的网络爱情节日里,恋人之间、夫妻之间会通过手机以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对方表白、示爱。但是,爱情有时真的很不可靠,前秒彼此说相爱,后秒就已分开。问题在于,一旦分道扬镳,这些钱能够要回来吗?

【案例一】

仅为示爱,当属无偿赠与

刘先生对张女士心仪已久。2017年2月14日,得知张女士想换一款手机,刘先生当即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女士发去两笔钱,分别为520元和1314元,并附上“我爱你一生一世”的留言。见张女士没有搭理,刘先生又以同样的方式、同样的金额、同样的表白再发了一遍,只是加了一句“给你买手机用,聊表寸心”。两人以恋人的身份交往了一个月后,张女士基于性格不合而提出了分手。刘先生随之要求张女士返还3668元微信转账款,但被张女士拒绝。

案例解析:张女士有权说“不”。刘先生向张女士微信转账前,双方并不存在民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没有明确恋爱关系。刘先生之所以如此,无疑是为了示爱,而向张女士发出将自己的钱无偿给张女士购买手机的要约,张女士最终接受,意味着彼此之间具备赠与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该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还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与之对应,在张女士并不具备所列情形的情况下,刘先生自然不能撤销。

【案例二】

“强迫”转账,当属索取财物

自从与女友确定恋爱关系后,黄先生几乎就成了女友的“提款机”。女友动不动就说:“你爱我吗?如果爱我,就转520元钱来。”“你不是说爱我一生一世吗?光卖嘴皮子没有用,如果真心的话,就转1314元钱给我买件衣服。”等等。迫于无奈,黄先生只好照办。可当所有积蓄均已花光之后,女友却并没有与他结婚的意思,甚至提出了分手。“这不是纯粹借婚姻索要钱财吗?”如梦初醒的黄先生遂要求女友归还总计98000元微信转账款,但被女友拒绝。

案例解析:《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女友应当返还。女友为满足个人的物质愿望,把自己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上而不是爱情基础上,动辄要求黄先生转账,当黄先生被“掏空”后即提出分手,黄先生之所以为之,无疑是迫于无奈。

【案例三】

出具欠条,当属债务关系

陆先生与戎女士曾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彼此有过多次有关“520”“1314”数字的微信转账。

2018年3月初,两人分手时,为“谁也不欠谁的”,对微信转账的来往金额进行结算后,陆先生就56800元差额,向戎女士出具了欠条,并写明半个月内付清给戎女士。到期后,陆先生却表示反悔,他认为很多钱是戎女士赠与他的,他有权拒绝归还。戎女士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戎女士的付款请求。

案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与之对应,陆先生认为很多钱是戎女士赠与,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否则,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一方面,即使存在赠与的成分,鉴于陆先生在出具欠条时,已经有过归还的意思表示,而戎女士表示接受,甚至彼此达成一致,无疑意味着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由于这一新的法律关系并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情形,决定了完全可以取代原来的赠与关系。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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