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还是投资?

核心提示: 在一些经济纠纷中,识别是借贷还是投资,不仅关涉案件的胜败,还是判定双方应当承担多少责任的前提。那么,应如何辨识是投资还是借贷呢?

借贷还是投资?

需理清是否有借贷合意、固定本息以及当中的逻辑关系

本报记者 陈静

在一些经济纠纷中,识别是借贷还是投资,不仅关涉案件的胜败,还是判定双方应当承担多少责任的前提。那么,应如何辨识是投资还是借贷呢?

一“查”是否有借贷合意

【案件】

王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朱先生及其妻转款共计64万元。王先生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朱先生与其妻返还借款。朱先生辩称,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合作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共同成立投资一个项目。朱先生向王先生转账180万元作为投资款,王先生转账的64万元为其向朱先生的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借人向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王先生仅提交了64万元的转款凭证,朱先生抗辩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各方合作项目时的费用,则王先生尚需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分析】

民间借贷关系需要查明如下几点: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三是履行期限已届满,四是借款人尚未偿还借款。如双方之间的纠纷确非民间借贷关系,法院或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或因原告的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二“看”合同是否固定本息

【案件】

毛女士与甲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乙公司签订《入伙协议》约定。毛女士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300万元,预期收益为年利率10%。投资期限届满后,毛女士收到甲投资中心支付的部分投资本金和20万元投资利润。毛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甲投资中心、乙公司返还剩余投资款及剩余收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女士虽然与甲投资中心、乙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但毛女士的投资期限仅为一年,且按期收取固定收益,乙公司保证兑付本金和收益,毛女士并不参与甲投资中心的经营事务。故双方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为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甲投资中心、乙公司未返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法院对毛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分析】

案件定性是法官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类为“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入伙协议》中约定保证“合伙人”的固定本息收益,但其实质依然为“合伙人”出借资金,“基金管理人”保证“合伙人”在合同期间的固定本息,“合伙人”并不承担投资风险。该类型协议虽名曰投资,但实质依然为民间借贷。

三“析”合同之间的逻辑关系

【案件】

A投资公司与B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欲共同成立C公司。A投资公司同意提供总金额为1000万元的借款给B公司用于其对C公司的投资。C公司成立后,A投资公司向B公司汇款1000万元,并向C公司入资500万元。A投资公司后又与D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1000万元中的500万元转让给D公司。

D公司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返还500万元借款。B公司辩称,A投资公司看中B公司的价值进行投资,A投资公司支付的是投资款,不同意D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投资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1000万元系用于A投资中心为B公司入资的借款。A投资公司同意提供总金额为1000万元的借款给B公司用于其对C公司进行出资。

【分析】

“借款”还是“投资款”性质的判定,要结合合同签订时的当事人意思表示,更要关注合同的具体履行。A投资公司向B公司转账的1000万元,与其向C公司直接支付投资款的交付方式有所区别,其性质应为借款。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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