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这事没有那么简单!

核心提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盖公章的劳动合同是否生效?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是否可以终止?近年来,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我市因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日前,记者梳理了几起劳动维权的典型案例,希望给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一些提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盖公章的劳动合同是否生效?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是否可以终止?近年来,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我市因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日前,记者梳理了几起劳动维权的典型案例,希望给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一些提示。

【案例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回放】

原告——我市某公司从事文教、体育、娱乐等用品的制造,2018年6月后,原告停产并陆续出售生产设备。17名被告从2018年7月开始不再到原告处上班,2018年8月初各被告从原告处领取了2018年6月之前拖欠的工资并在收款单上注明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字样。2018年8月20日原、被告结清了当年6月份的工资。

此后,原、被告因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产生争议,后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应当支付17名员工经济补偿金共计56万余元。原告不服裁决,认为是17名被告领工资时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仲裁部门在计算各被告的工作期限上也存在问题。

17名被告辩称,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存在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在原告,因为原告停止营业,机器设备也被转让,被告无法到原告处工作,所以原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实际工作期限;原告是否应当支付各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本案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一直向被告发放工资,并为各被告办理参加了社会保险,故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工作期限,《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此可以推定职工的入职时间。本案中,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确定各被告的具体入职时间,但原告为各被告办理了社保登记,最终法院认定社保登记的期限即是各被告的工作期限。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各被告在2018年8月份从原告处领取拖欠的工资时,在收款单上注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原、被告默认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本案中由于原告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各被告无法正常工作,才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公司还应依据各被告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公司支付17名被告经济补偿金共计56万余元。

【案例2】

未盖公章的劳动合同是否生效?

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一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要是劳动者遇到公司没有盖公章的情况该怎么办呢?如果这时双方已经履行了各自的义务,那么劳动合同还是有效的吗?

【案情回放】

王小姐在某物流公司做文秘工作两年多了。最近,她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王小姐感到很委屈,就因为最近工作出了些差错,公司就解除合同未免太小题大做了吧。

于是,她就找公司领导理论,谁知公司领导拿出了当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现劳动合同上并没有盖公司的公章。

这下,公司的态度更强硬了,对王小姐说,当初咱们签订合同时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上盖章,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因此,这份合同是无效的。王小姐认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为此双方起争议,公司遂将该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且该公司与王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裁决该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实际上,该公司与王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现在公司想认定合同无效,是不太可能的。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综上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它就是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案例3】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是否可以终止?

【案情回放】

2015年2月,王某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3500元,另外按照产品销售业绩提成。王某入职以后,工作勤奋,按月完成公司的考核指标,多次获得公司嘉奖和业务提成。

2017年9月13日,王某在上班时突然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就诊,经医院确诊其患有慢性疾病,并为其开具为期一个月的病假单。之后,医院连续数月出具病假单至2018年2月中旬,王某按照公司请假制度按时向公司提交病假单。2018年1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书面通知王某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并要求其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事后,公司为王某办理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退工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王某认为自己在职期间累计请病假的医疗期尚未届满,故王某对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提出异议,几经交涉未果,王某无奈之下就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答辩】

仲裁庭开庭审理了此案。王某认为,自己自病假以来,医院出具病假证明,本人一直按公司请假制度按时提交病假单,从未违反公司的规定。自己尚在医疗期内,公司却违法与她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合同的赔偿金。庭审期间王某向仲裁庭提供了相关的病假单和其他证据材料。

公司在答辩时则认为,不清楚王某病假情况,王某虽然通过医院就诊并开具病假单,但不认可王某2018年1月31日以后的病假单。2018年1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合同,故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该终止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存在违法终止合同行为。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尚在医疗期内,公司声称其没有收到王某的病假单,对其病假不予认可,并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合同,公司与王某终止合同显然缺乏依据,故对王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病假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劳动者终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公司在王某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以合同期满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王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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