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部分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核心提示: 即日起,在我市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丹阳籍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部分政策内容有了变化,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手续也更为规范了。

本报讯(记者 嘉瑛)即日起,在我市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丹阳籍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部分政策内容有了变化,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手续也更为规范了。

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今后,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购买住房的,只有购房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只有一方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经核查,购房真实的夫妻双方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所购房屋两年内存在重复交易行为的,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两年后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今后,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丹阳籍职工,在丹阳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在“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上有过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并结清之后,按我市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首付款为总房价的60%,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异地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样的,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职工,今后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满足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时间在半年内、在我市有抵押物或质押物作为担保等公积金贷款条件;如果职工在外地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的,不得在我市申请“商转公”,也不可以办理“商转公”贴息。

对于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中心要求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应保留一定余额。如果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不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保留不低于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2倍。

此外,市公积金中心还特提醒,今后,子女与父母进行房屋交易的话,职工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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