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度“净身出户”只为“一无所有”

核心提示: 离婚对夫妻双方来说都是一种伤害,但既然选择了,也都希望各自安好。可对于已经离婚了两年的林某来说,日子过得并不安生,原因还要从当初签署的离婚协议说起。

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法立)离婚对夫妻双方来说都是一种伤害,但既然选择了,也都希望各自安好。可对于已经离婚了两年的林某来说,日子过得并不安生,原因还要从当初签署的离婚协议说起。

2017年5月,结婚5年的林某与丈夫柳某在签下《离婚协议书》后,到民政局办理了相关手续和平分手了。为了好聚好散,柳某主动提出“除了汽车归自己,其他的都归林某,包括全款买下的房产一套和夫妻共同存下的60万元。”这些都在协议中写的明明白白。

“我们不是感情破裂而离婚,分开是因为我不能生育。”林某对法官无奈地表示。2012年,她与柳某瞒着父母偷偷领证结婚,可没多久,她便查出子宫有问题,无法孕育孩子。为此,夫妻俩曾奔波于国内多家医院,但都没效果。日子久了,柳某父母的闲话也多了,甚至催促儿子“再找一个”。

“我理解他的压力,他也对我感到愧疚。”林某说,2017年,当柳某提出离婚时,她答应了,而柳某几乎“净身出户”的行为,也让她很感动。

“房子没多久就顺利过户,但钱一直没拿到。”林某说。《离婚协议书》里约定的60万元原本存在柳某的卡里,后来被他以“投资项目急需资金,先拿存款周转,事后算利息”为由取走了。

这之后,林某多次问柳某讨要这笔钱,都被柳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以来,再婚的柳某又以“新婚妻子怀孕不能受刺激”为由回避林某的追问。3月份后,他更是电话不接、信息不回,还玩起了“失踪”。林某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前夫履行约定,及时归还60万元钱款。

法院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以为有白纸黑字的《离婚协议书》作证,“补偿款”是跑不掉的,谁知,就在双方首次进行调解后的一周后,柳某与再婚妻子袁某居然协议离婚,而且柳某再次决定“净身出户”。

“他们说60万元存款早已花光,现在没钱。”林某说,面对自己提出的“拿房抵债”的建议,袁某也有自己的说法——“她说跟柳某离婚前买过一处房产,虽然产权是登记在夫妻俩名下,但首付款和房贷都是她交的。而且根据他们俩签订的离婚协议,柳某愿意将房产归她,至于前一份离婚协议中要求偿还的60万元钱款,那是柳某的个人债务,跟她无关。”

经法院确认,林某所要求的60万元钱款确实属于柳某的个人债务。但登记在柳某和袁某名下的一处房产,系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尽管首付和按揭款都是从袁某的账户中划出,但不能据此认为这些钱就是袁某的个人财产。而柳某和袁某离婚后,房产还登记在他们两人名下,由此,两人都具有共同物权所有权,房产仍旧属于两人共同所有。因此,如果柳某继续不履行60万元债务的话,柳某与袁某所购房产将进行拍卖,房产中排除未支付的按揭款项外,在剩余款项中,柳某所拥有的一半份额用于偿还林某的债务。

在法官的再次调解下,目前林某和柳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柳某将在2年内还清所欠60万元。

主审法官提醒读者,即便男女一方再婚后拒不履行此前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义务,这只属于当事人的个人债务,与再婚配偶不存在债务偿还关系。但只要当事人与再婚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具有共同物权所有权的财产,在没有再次办理离婚手续,并约定“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再婚配偶要为当事人的债务承担相应的偿还风险。正如本案中的袁某,如果她能出具相关证据证明所购房产的资金都出自她一人,且在林某起诉前与柳某签订离婚协议,要求其“净身出户”并及时办理离婚手续,就无需承担“拿房抵债”的风险,更不用为柳某继续不履行偿还债务承担还债的义务。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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