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和我市法院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核心提示: 6月18日,镇江中院和丹阳法院联合召开了镇江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镇江两级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阶段性成果,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戎莉俊 清扬

 

6月18日,镇江中院和丹阳法院联合召开了镇江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镇江两级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阶段性成果,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于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于某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纠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组建非法传销集团,采用从上而下垂直管理模式,形成固定犯罪组织,以谈恋爱、找工作的名义,有预谋地实施非法拘禁犯罪。采取殴打、体罚、威胁、辱骂、控制通信、贴身看管等手段,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致被害人轻伤。在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期间,被告人于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34万余元,给11名被害人及家属造成极大心理恐慌,并引发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官说法】

被告人于某纠集杨某某、张某等38人,共同实施犯罪,形成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于某等人有预谋地实施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多人,构成非法拘禁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于某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37名被告人被判处8个月至1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于某等7名主犯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镇江市第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案件。被告人于某等人通过非法拘禁他人,暴力取财,形成固定犯罪模式和组织,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依法予以严惩。全市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地审理涉黑涉恶案件,通过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不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用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案例二】

被告人郑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郑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虹都大厦13楼成立了湛江幻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设置了幻米钱包、顺风借条、万鑫借条、海兰借条、迪拜借条、东升借条等10余条放款线路,陆续招募其他被告人等人,经营网络借贷业务。幻米公司分为话务部、初审部、催收部等部门,公司人员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分工明确,采用威胁、辱骂,“短信轰炸”等手段催收本金、高额利息以及逾期费。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诱饵,多次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勒索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官说法】

被告人郑某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郑某某等1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手段,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郑某某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其余恶势力集团成员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

【典型意义】

郑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等手段,实施了一系列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工作之一,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持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案例三】

被告人谢某某充当恶势力“保护伞”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两委”工作人员,在组织陆村防违拆违工作过程中,利用职权之便,为谭某某等人充当“保护伞”,雇佣、资助谭某某等“恶势力”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致被害人轻伤,侵害群众人身安全,使村民产生恐惧;2014年11月,被告人谢某某在协助丹徒新城管委会从事“312国道改线工程”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伪造拆迁资料的方式,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124.1889万元;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在协助丹徒新城管委会从事“新、老312国道亮化工程”改造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的现金共计11万元;2011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施工、租地建厂、房屋翻建、房屋出租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送的现金79万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拆迁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伪造建房材料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谢某某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城市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其陆村村主任、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谢某某唆使他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对谢某某的依法惩处,是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个微小缩影,是把扫黑除恶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的生动体现,体现了既抓黑恶势力,也抓后面的“保护伞”的决心,只有持之以恒地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才能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能巩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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