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在公园内不慎摔倒,工作人员周峰(化名)立即上前扶起,虽然获得了市民的点赞,但因为用佩戴的记录仪将这一过程拍了下来,被认为有侵犯游客隐私的嫌疑——

“这样扶摔倒老人,我做错了吗?”

核心提示: 近日,一位老人在我市一公园内不慎摔倒,工作人员周峰(化名)见状后立即上前扶起老人并细心询问

本报记者 李潇

近日,一位老人在我市一公园内不慎摔倒,工作人员周峰(化名)见状后立即上前扶起老人并细心询问,好在老人并无大碍,周峰的这一行为获得了市民的点赞。不过,因为其用佩戴的记录仪,将扶起老人的这一过程拍了下来,所在单位在肯定他这一行为的同时,认为有侵犯游客隐私的嫌疑,希望他不要再佩戴记录仪。对此,有市民表示不解,认为汽车上都能使用行车记录仪,明明是做了好事,工作人员怎么因为佩戴了记录仪,就侵犯游客的隐私了呢?昨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走访调查。

当事人:只是一种自我保护

周峰是一位热心人,平时只要见到有人需要帮助,他都会伸出援手,而见到摔倒的老人,他第一反应就是上前把老人扶起来,但由于不时有被扶人讹诈搀扶人的新闻报道出来,这让周峰心中有了一丝犹豫。“作为一名文明市民,好事是一定要做的,但保护自己也很有必要。”周峰说,于是他购买了一台记录仪,平时骑电瓶车上班时也佩戴着,以防发生意外时,能有证据。

在公园广场执勤,周峰不时会遇到摔倒的游客,其中又以老人居多。“老人有时候摔倒,很可能一下子摔迷糊了,根本不知道怎么摔倒的,所以我觉得佩戴记录仪,在搀扶别人时,能有证据,以防之后说不清楚。”周峰告诉记者,去年,他就遇到了一位摔倒的老人,当他上前询问准备搀扶时,老人的一句话让他记忆深刻,老人说:“年轻人,你扶我一下吧,我不讹你。”自那以后,见到有人摔倒,周峰就再也没有丝毫犹豫了。虽然没有遇到恶意讹人的,但有时候会被其他人误解,那就需要解释半天,他觉得比较麻烦,于是,他在巡逻时,将记录仪带上,觉得这样既能安心做好事,又不会遇到纠纷。

“其实我觉得记录仪只是对自己生活和工作的一种记录,如果遇到什么说不清的情况,有视频记录,也算是对自己的一种自我保护吧!”周峰说。

单位:非执法人员不能佩戴记录仪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周峰所在单位具体分管部门,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单位对周峰这种做好事的行为表示充分的肯定,但是其佩戴记录仪则不符合规定,已经责令其不再佩戴。

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如果当时周峰拍摄时用的是手机,则不存在违规一说,但不能佩戴记录仪。

是否有侵犯隐私嫌疑,市民态度不一

对于公园广场的工作人员佩戴记录仪,是否侵犯他人隐私这个问题,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他们对此看法不一。

家住开发区的王先生认为:“私家车主尚能安装行车记录仪,为什么工作人员就不能佩戴,我觉得像这种在公共场所工作的人员,很有必要佩戴,因为公园内人员比较杂,并且不可能到处都有摄像头,万一遇到什么事,记录仪拍摄下的视频是最有力的证据。如果在主观意图上是为了保护自己,且不对外传播就不会构成违法侵权。”和王先生一样,很多市民觉得,公共场所佩戴记录仪,或者安装摄像头,并不算侵犯他人隐私。

而也有一部分市民认为,周峰的这种行为确实侵犯了他人隐私。张女士住在新民路附近的某小区,她告诉记者,她的邻居在自家门口安装了一个摄像头,拍摄角度正对着她家大门,这让她比较苦恼。“我觉得邻居的这种行为很不妥,这是侵犯我的隐私权,为了保证生命财产安全,安装摄像头我不反对,但是不能对着我们家。”张女士觉得,邻居拍下的画面有可能将自己的一些隐私曝光,她认为,广场工作人员佩戴记录仪,也有可能将游客的肖像等各种信息对外传播,因此具有侵犯隐私的嫌疑。

律师:此行为没有侵犯游客的隐私

对于周峰的行为是否侵犯游客隐私,记者咨询了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的丁斌律师。丁律师告诉记者,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丁斌表示,周峰的这一行为并没有侵犯游客的隐私。

链接: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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