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同居男友私自转走的5万元,她还能要回来吗?

核心提示: 赵某(女)和庞某于2017年7月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情投意合,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

【案例】

赵某(女)和庞某于2017年7月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情投意合,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

在见过双方家长之后,两人的婚事就被敲定了,双方商议先行举办结婚仪式,随后办理婚姻登记。

自结婚仪式举办后,赵某和庞某就开始同居生活,期间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然而,同居生活并不像两人想象中那么美好,随着交往的进一步深入,彼此在性格和观念方面的隔阂都逐渐暴露出来,拌嘴吵架成为常态,两人关系渐行渐远。最终,在一次激烈的争吵过后,“分手”二字从他们口中迸出。

由于始终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他们处于“说散就散”的状态,眼看关系难以存续,庞某心中打起了小算盘:“同居期间的花销很多都是我负担的,得想办法弄回来。”2018年10月24日,赵某外出,忘带手机,庞某凭借知晓的密码,趁机登陆了她的支付宝账户,向自己的账户转账5万元。

赵某回来发现后,便要求庞某返还,他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庞某返还私自转走的5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和庞某双方系同居关系,故在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当适用一般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庞某自行转账的行为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导致了赵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

遂判决如下:庞某赔偿赵某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庞某通过赵某支付宝账户转走的财产是否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否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系以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确立了夫妻关系为要件。

本案中,赵某和庞某系同居关系,非合法婚姻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赵某个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财产属其个人财产,不属于赵某与庞某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庞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进入赵某的支付宝账户向自己转账支付5万元,侵害了赵某的财产权,对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读者,在生活中,同居伴侣往往如夫妻般共同生活;然而,在法律上,同居伴侣并不因同居关系,产生与婚姻关系相似的人身及财产法律关系。因此,建议有结婚意向的伴侣,还是选择通过婚姻登记的方式,给自己的婚姻关系予以法律的保护,给自己的婚后生活以法律的保障。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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