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买买买 分手后要要要

核心提示: 孟某和孙某热恋期间,由孟某付款购买了一辆轿车,车辆登记为孙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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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

【案例一】

孟某和孙某热恋期间,由孟某付款购买了一辆轿车,车辆登记为孙某所有。在38.4万元的购车款中,29万元由孟某转账给孙某,再由孙某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其余的钱款由孟某直接交付。后二人分手,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偿还购车款。孙某认为,该车是孟某在恋爱期间赠送给自己的礼物,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提交的付款凭证、购车协议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孙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孟某所付购车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即双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就借贷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二是出借人实际支付了款项,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本案中,孟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款项的实际支出,不足以证明其与孙某达成了借款的合意。结合购车时双方的恋爱关系,不能排除案件所涉轿车是孟某赠送给孙某的礼物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孟某未能进一步提供孙某向其借款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案例二】

邹某与童某恋爱期间存在多笔金钱往来,分手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其中邹某承诺支付二人交往期间童某为其买房购车等费用共计50万元。此后,邹某只支付了30万元。童某认为,二人的《分手协议》属于民间借贷,邹某应偿还剩余的20万元借款,于是将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童某和邹某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但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判决邹某向对方支付20万元。

【法律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童某与邹某之间的《分手协议》是否为民间借贷,以及这份协议是否有效。从《分手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的经济纠纷是因童某在恋爱期间提供了买车、购房、交往的费用,这些并不是借款。因此,《分手协议》所约定的解决经济纠纷的50万元不属于民间借贷,而属于合同法第124条规定的无名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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