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姐归还手机索要“感谢费”,该不该?

核心提示: 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然而,市民卢安(化名)的手机遗失后,虽然出租车司机捡到并送还给她,但她心里却很不舒服,因为那位的姐竟开口向她索要300元“感谢费”。“这位司机真是‘好心’,原本是一件好事,现在却变了味。”卢安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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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陈晓玲)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然而,市民卢安(化名)的手机遗失后,虽然出租车司机捡到并送还给她,但她心里却很不舒服,因为那位的姐竟开口向她索要300元“感谢费”。“这位司机真是‘好心’,原本是一件好事,现在却变了味。”卢安说道。

20日下午4点多钟,卢安和朋友从八佰伴打的到开发区车管所拿车子,之后两人就到开发区前进路仅一公司附近的一家拉面馆吃晚饭。因为这家拉面馆是一个网红打卡点,她们早就打算来尝一尝,一到达目的地,卢安就准备拿手机和朋友自拍,可在包里找了半天,翻遍了所有的衣裤口袋,也没有找到自己的手机。“我记得在出租车上还用的,肯定掉在什么地方了。”卢安和朋友赶紧返回车管所寻找,但并没有找到,“车管所没有找到,那只可能掉在出租车上了。”

从车管所出来,卢安就一直用朋友的手机拨打自己的号码,可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无奈之下,卢安拨打了出租办的电话反映了这一情况,“我告诉出租办工作人员我们的上车时间、地点和下车的时间、地点,工作人员说会尽力帮我们查找一下。”在此期间,卢安也一直拨打着自己的电话。好在没过多久,出租办就回了电话告诉卢安,找到了载她们的那位司机,而手机也确实掉在了出租车上,并把司机的手机号码给了卢安,让她尽快联系。

听到这样的消息,卢安长舒了一口气:“好在手机被出租车司机捡到了。”之后,卢安马上联系了那位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司机是位女士,在电话里,她告诉卢安,手机差一点就被后来上车的乘客占为己有。“那位的姐说她在接到出租办的电话后才知道有乘客将手机掉在了车上,而此时车上已经坐了另一位乘客,她是在听到后座一直有手机再响,询问了该乘客后才确认的。”卢安说,“的姐还说当时那位乘客还想把手机占为己有,还好她机智,把手机‘拦’下来了,不然就真找不到了。”

当卢安正准备说一些感谢的话时,这位的姐却主动开口索要300元的“感谢费”。“的姐把手机还给我,我肯定也会酬谢她的,可她在手机还未归还的时候,就问我要钱,感觉有点‘勒索’的意味。”卢安说,考虑到的姐把自己的手机送到前进路,可能要专门绕路,耽误拉客,她本来就准备给司机买点礼品或者给个小红包,可没想到司机提出给钱才愿意送来,顿时让她心里很不舒服,但由于急着拿回自己的手机,她也只好同意。

当晚6点多钟,一位和的姐换班的的哥把手机送还给了卢安,但那300元“感谢费”还在气头上的卢安却没想给,之后,在和朋友商量后,卢安最终还是给了那位的哥100元“感谢费”,让他代转给的姐。

虽然卢安庆幸自己拿回了手机,但她总觉得那名出租车司机的做法不妥,“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可现在却变了味。”

对此,市运管处出租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出租车服务规范的要求,当捡拾到乘客的物品后,出租车司机正确的做法是交给警方或者运管处,主动索要费用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同时,他也提醒广大市民乘车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果不慎把物品遗失在出租车上,可以拨打电话88031890或者86580333进行反映,出租办可通过上车时间、地点、行车轨迹等帮助查找。

而律师也表示,捡拾到失物归还失主,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层面而言,这位的姐的做法都是不对的,因为,出租车上捡到东西和大街上捡到东西不一样,法律上的区别是“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别。出租车司机捡到乘客的遗失物品,应当返还,如果不返还构成侵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构成侵占罪。不过,因为送还失物而产生的费用,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但不能强制。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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