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买回的二手车曾出事故,还能退吗?

核心提示: 2018年1月,刘某计划购买一辆二手车,恰好,他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某二手车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出售一辆二手别克车的信息,“无大事故,车况一切正常,现一口价:10万”。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法政

【案例】

2018年1月,刘某计划购买一辆二手车,恰好,他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某二手车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出售一辆二手别克车的信息,“无大事故,车况一切正常,现一口价:10万”。

刘某迅速上网查了一下这款车的大致性能,诱人的车价瞬间将他吸引。很快,他与张某取得联系,并带了一位朋友前往该二手车公司看车。工作人员告诉他,该车发生过碰撞及翼子板受损等情况。刘某和朋友看后都觉得不影响车的整体情况,于是刘某与二手车公司协议以9.2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并签订二手车转让协议,约定“乙方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状况及价格,不得以车况和价格为由中途退车”,并注明“车况已确认、不退不换、明天过户”字样。

协议签订后,二手车公司向刘某交付了车辆。第二日,车辆变更登记至刘某名下。

拿到车后,刘某在朋友的提醒下,单方委托某验车公司对该车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车辆翼子板、防火墙、减震器有焊接痕迹,前挡风玻璃及仪表台受损。看到验车结果,刘某心生悔意,想要撤销购车协议并要求二手车公司赔偿3倍购车款。

刘某多次与二手车公司协商,要求退车、返还购车款,并要求二手车公司赔偿自己3倍的购车款。二手车公司认为,自己在售车前已将车辆发生过事故的事实告知刘某,且合同已履行完毕,最终也同意退车并返还购车款,但不同意向刘某支付3倍的购车款。随后,刘某将二手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车,并赔偿自己3倍购车款。

庭审中,二手车公司认为,在车辆交易过程中,工作人员就已明确告知刘某车辆受损的事实,不存在欺诈,刘某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中也写明了车辆的车况及价格,约定在交易时确认车况,车辆不退不换,不得以车况及价格为由要求退车。

二手车公司在出售涉案车辆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对此,刘某在庭审中提供了双方在车辆售出21天后补签的二手车转让协议,但该份协议不被二手车公司认可。二手车公司表示,刘某在发现问题后未告知二手车公司并进行协商,而是称合同丢失要求重新补签合同,该合同与二手车公司留存的一式两联的合同不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提交的证据中,印证了刘某在购车时对车辆曾发生过碰撞、翼子板受损的事实知情。刘某明知购买的车辆为二手车,且在得知该车曾发生过事故的情况下,就应当在交易过程中对车辆的状况合理注意,采取明显高于购买新车时应有的审慎态度及方式,对车况进行合理预判,在充分知悉车况的情况下再作出购买与否的决定。

刘某称车辆为严重受损的事故车,二手车公司未对车辆实际受损情况履行完全告知义务,但他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二手车公司告知内容以外更为严重的问题。因此,无法认定二手车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3倍赔偿适用的前提是因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该案中,二手车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刘某3倍赔偿款的请求。综合案情后,法院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求。

【以案说法】

二手汽车因价格实惠,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因部分消费者购车经验不足、个别商家未诚信经营以及市场规范不健全等因素,近年来二手车交易纠纷频发,事故车认定产生争议多。如何防范二手车交易风险?法官建议,消费者首先要从正规渠道购车,尽可能选择购买正规交易市场认证商户的认证车源;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应在6个月内及时提出异议。

二手车交易通常先由消费者与二手车经销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再由二手车经销企业指定车辆登记人与消费者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日前,法院调研发现,绝大部分消费者购买车辆主要是为了个人生活需要。与食品、服装等其他消费品纠纷案件相比,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中目前尚未出现职业打假人维权的情况。

我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二手车如果不具备上述法定证明,则属于禁止销售车辆,将无法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后,因车辆系盗抢车辆或此前存在所有权、抵押权纠纷尚未解决的问题,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被其他权利人强行取回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例如,常某与某经销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之后,常某支付全部购车款,经销公司交付了涉案车辆,双方在交易市场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此后,公安机关接到常某报案称,其在驾驶汽车停车过程中,4名男子强行上车将驾驶车辆抢走。经公安机关调查,该车真实车主为杨某,车辆系被盗窃车辆。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经销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经销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车辆保险费损失、收入损失。法院最后判决解除双方二手车买卖合同,经销公司返还常某购车款。

“一旦车辆在之前的迁出地存在所有权、抵押权纠纷,权利人将车辆强行取回并再次转移,消费者往往难以了解车辆的权属状况及下落,客观上较难向外地的车辆扣押人维权。同时,销售者则以消费者不能证明扣车人存在有效权利为由,推脱自己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从而出现消费者两头维权难的状况。”法官分析,二手车交易纠纷中,由于诉讼对象不易确定、合同约定不明、交易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消费者维权缺乏依据、举证困难。

对此,法官建议消费者首先要从正规渠道购车,尽可能地选择购买正规交易市场认证商户的认证车源,避免因贪图便宜而购买到问题车辆;其次,要严查车辆手续,审查销售者购入车辆的合同、前车主享有权利且同意出售的证明,必要时向车管部门查询确认;再次,须谨慎签订合同,要求销售者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车辆车龄、实际里程、技术状况、事故范围、主要配置等信息,销售者的口头承诺应写入合同。销售者与车辆登记人不一致的,应要求销售者、登记人作出书面承诺,明确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另外,消费者还要仔细查验车辆,要求销售者提供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记录,详细查验车架、变速箱、发动机、底盘等关键部分,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检测。

法官同时提醒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二手车消费者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应在6个月内及时提出异议,避免因难以证明系销售者的责任而无法维权。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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