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情深不愿分离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核心提示: 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变更姐姐廖某某的抚养权归父亲廖某,母亲刘某每年给付廖某抚养费7500元至廖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

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离婚时双方约定了两个女儿的抚养权,但是由于两姐妹感情深厚,跟随妈妈生活的姐姐在参加了妹妹生日后就一直不肯回妈妈家。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变更姐姐廖某某的抚养权归父亲廖某,母亲刘某每年给付廖某抚养费7500元至廖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

2017年10月25日,廖某与刘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长女廖某某由刘某抚养,次女廖又某由廖某抚养,抚养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刘某在调解结束后将廖某某带离。双方在离婚一个月后,因次女廖又某过生日,廖某及家人到刘某父母家里,接廖某某回家与妹妹过生日,生日过后廖某某对爸爸说她舍不得妹妹、舍不得爷爷奶奶,不想回妈妈那里生活。此后廖某某就一直在父亲家里生活至今,并由廖某安排在家里上幼儿园。另查明,廖某某自出生后就一直生活和居住在廖某家里,并由廖某及其父母照顾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破裂,孩子无疑是最大的受害者,如何弥补破碎的家庭给幼小的心灵带来的伤害不容忽视。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前提条件是有利于该子女的健康成长。廖某某自出生起就一直生活和居住在廖某家里,由廖某及其父母照顾抚养,至今已六周岁多,廖某某已在廖某家里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如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确实对廖某某的成长不利。父母离婚本身就已给子女带来心灵创伤,现廖某某已在廖某家附近读幼儿园,并与妹妹一同生活、上学及游戏,两姐妹共同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可减轻因父母离婚所造成的心灵创伤,依照现实情况,对廖某某的抚养权依法予以变更归廖某,刘某依法应当承担小孩抚养费。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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