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记录夫妻矛盾 上传网络引发纷争

街拍视频侵犯了谁?

核心提示: 2017年6月2日下午,杜某上街办事。在市中心听到阵阵女子尖叫声,循声望去,只见对面马路边停着一辆摩托车,车上坐着一名女子,旁边站着一名男子。众目睽睽之下,男子对着女子连扇了几个巴掌。女子情绪失控,跳下车后指着男子大声指责。女子试图转身离开时,又被男子强行拉住……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

【案例】

2017年6月2日下午,杜某上街办事。在市中心听到阵阵女子尖叫声,循声望去,只见对面马路边停着一辆摩托车,车上坐着一名女子,旁边站着一名男子。众目睽睽之下,男子对着女子连扇了几个巴掌。女子情绪失控,跳下车后指着男子大声指责。女子试图转身离开时,又被男子强行拉住……

光天化日,粗壮男子对弱女子竟如此动粗,杜某顿感男子太过嚣张,觉得应将他曝光,让社会大众来谴责。他举起手机,将施暴过程拍下来,并将视频传到了网上。

这段视频只有40余秒,却因反映的事件比较吸引眼球,遭到网友疯传,点击量节节攀升。

视频中的男女其实是夫妻。丈夫名为董某,妻子名为郭某。事发当天,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激烈争吵,情急之下,丈夫动手打了妻子。夫妻没有隔夜仇,一夜过后,他们的生活归于平静。可这天晚上,他们意外收到朋友发来的一则微信信息,以及一个网络链接。

点开链接,两人惊呆了。视频中,虽说董某基本为背影,难以辨别,但郭某的形象依稀可识。认识他们的人,只要看到视频,就知道他们发生矛盾的事。他们感到非常愤怒。

是谁偷拍?不能再让这段视频泛滥扩散。夫妻俩又气又急,立即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经技术调查,查清了视频拍摄者,便通知杜某到派出所解决纠纷。

杜某爽快承认事情是自己做的。董某夫妻要求他删除视频,杜某当即同意,并写下了一份《澄清书》。事情原本可以了结,可事态的发展,却出乎双方意料,矛盾也再次被激化。

两天后,某知名网站又转载了董某夫妻街头争执的视频,以《实拍女子当街遭男友连扇巴掌》为题,将视频全程播放,主持人还就此进行了评论。此视频经播出后,被各大视频网站、网络新闻头条转播。

自从视频被电视台播放后,董某夫妻遭遇更大困扰。上班、聚会、偶遇时,同事、朋友、熟人往往会有意无意地问:“电视上打架的男女,是你们吧?闹矛盾怎会闹到街上去了?!”每每此时,两人都尴尬得无地自容,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

让董某夫妻更不能忍受的是,一些好奇网友,竟对视频中的男女“人肉搜索”,使得越来越多的人都知道了这事,让他们苦不堪言。为此,夫妻俩决定通过法律,向此事的始作俑者讨个说法。他们来到法院,将杜某推上了被告席,请求判令杜某立即彻底消除网络上现有视频,并进行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2万元。

杜某认为,该视频是在公共场所拍摄的,并不侵犯隐私权,视频未盈利,也不会侵犯对方肖像权;视频不存在虚假、侮辱、诽谤董某夫妻的情节,故没有贬低他们的行为;本人拍摄行为是响应创建文明城市、伸张正义而为,并不违法,对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依据;本人作为普通公民,无法通知相关网站删除涉案视频。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一般人格权纠纷。

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言论自由同等得到法律保护,各方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

以本案为言,董某与郭某虽为夫妻,但董某在公共场所使用暴力,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且侵害了郭某的人格尊严。杜某拍摄、公布上述不法暴力行为,应属公民行使其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

但是,杜某未隐蔽处理郭某的容貌,就公布视频,扩大了郭某人格尊严受侵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给她带来更大的精神压力。杜某的行为明显超过了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必要限度,侵害了郭某的人格尊严,且杜某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未必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郭某并没有证据,来证明杜某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杜某也不存在侮辱、诽谤等行为。所以,郭某认为名誉权被侵害,法院不予支持。

而董某暴力侮辱他人本来就违法,杜某公布其行为并无不妥。且视频也只是显示了董某的背面,杜某没有侵害他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杜某通知某网站删除视频,向法院提交对郭某的道歉书,同时赔偿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以案说法】

从法律上来说,拍客拍摄真实事件并传播,是作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但这个过程中,免不了触及被拍摄者的形象、隐私,侵犯到被拍摄者的人格尊严。拍客的行为,使得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言论自由权发生了冲突。对此,承办法官指出,要注意限度,注意合法性与适度性,以平衡上述权利。比如,对当事人的面部容貌进行处理后再公布视频,就较为妥当。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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