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提交证据原件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核心提示: 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因原告仅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且被告提出异议,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因原告仅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且被告提出异议,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3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向某贷款公司贷款50000元,高某为其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因王某无力偿还本息,贷款公司将高某与王某共同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高某对其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某结清了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共计72847元。

随后,在高某向王某催讨该款过程中,王某的房子还没有卖出,王某遂找张某(王某前夫)做两个月担保并向高某出具了承诺书,后王某一直未还款,高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过程中高某提交了承诺书,但被告张某对该份承诺书有异议,认为系复印件,原件左下角应写有担保期限。高某当庭向法院申请对该份承诺书进行鉴定。经过专门机构鉴定,高某提供的承诺书不是原件。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及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的规定,原告高某未能提供出承诺书的原件,法院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汤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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