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植物人老母进入邻居家被砍伤 法院判决对方系正当防卫

核心提示: 2017年6月5日上午,杨某夫妇因与邻居陈某夫妇发生纠纷,一气之下,杨某夫妇将植物人母亲梁老太背进陈某家中,以此要挟。

【案例】

2017年6月5日上午,杨某夫妇因与邻居陈某夫妇发生纠纷,一气之下,杨某夫妇将植物人母亲梁老太背进陈某家中,以此要挟。

梁老太年事已高,且身患重病,处于植物人状态,陈某见状后,立即关门予以制止,但并没有成功,杨某等人将母亲梁老太直接“丢”在了陈某家的厨房后就离开了。陈某随后报警,并将梁老太搬至屋外。

当杨某夫妇得知母亲被移到外面后,又赶到杨某家门口,想再次将老人搬进去。

这次,陈某拿着两把菜刀,守在门口阻止对方入内,双方于是引发肢体冲突。陈某持刀砍伤杨某夫妇,他自己头部、四肢等也有受伤。

经鉴定,杨某夫妇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陈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事发当天,陈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杨某夫妇因非法侵入住宅、损毁财物、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7日。经审查,共计造成经济损失15684.26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夫妇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述】

主审朱法官直言,杨某夫妇因邻里纠纷,将自己重病瘫痪的母亲作为要挟工具,该行为既有违伦理道德,更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理应受到谴责。

那么,被害人杨某夫妇的行为,到底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朱法官表示,首先,杨某夫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将重病且植物人状态的母亲放置在被告人陈某家中,陈某采取关门等方式阻止但未果,最终杨某夫妇等人强行将梁老太搬入陈某家的厨房后离开。杨某夫妇将重病母亲弃于他人屋内的这一系列举动,已经严重影响他人住宅的安宁,其行为的不法性明显;此后,陈某将梁老太拉出放置屋外,系自力救济行为,处置并无不当。

其次,杨某夫妇再次返回被告人陈某家,仍是为了要将母亲梁老太搬入陈某屋内以此要挟的目的明显,而且,二人已经强行进入陈某家,对被告人陈某而言,在第一次阻止未果的情形下,有理由相信,若此次仍不予以阻止,杨某夫妇将梁老太搬入家中的结果将再次发生。因此,被害人杨某夫妇此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危害性,属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所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再次,陈某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采取的阻止措施也是随着事态的发展从缓和到强烈,无论是开始的关上家门还是后来的持刀反击,主观上均是为了阻止梁老太被搬入其家中,防卫意图显见。

最后,被告人陈某持刀砍击被害人杨某夫妇,致二人轻伤二级,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的后果,该后果与二被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程度比较,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此,陈某在被害人杨某夫妇再次返回其住处并强行闯入后持刀砍击二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起因、意图、对象、时间和限度的五个条件,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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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界限及误区

正当防卫是我国公民为了防止国家利益、本人财产、他人财产、本人人身、他人人身、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对侵害人可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制止方法,行使起来要有限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误区:

大致有以下9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防卫挑拨又叫挑拨防卫、防卫挑衅,是不法防卫行为的一种。这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表面上,防卫挑拨具有防卫性,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行为,故称之为防卫挑拨或者挑拨防卫。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挑拨具有如下基本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图。这是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客观上有挑逗他人的语言、行动。防卫挑拨所反击的侵害,是由防卫挑拨行为人有意识地挑起的,没有防卫挑拨行为人的挑逗,不会有不法侵害。这是防卫挑拨最显著的特征;行为人有预谋。由于防卫挑拨需要借用“防卫”的形式,因而行为人往往是经过周密考虑、认真准备才付诸实施的。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9.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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