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送回乘客失物有权索要“误工费”

核心提示: 报载,近日,广州市民刘女士乘坐网约车时不慎把手机落在了车上,司机在归还物品时却向她索要150元的“误工费”。刘女士认为,“美好的行为变了味,心里不是滋味。”

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报载,近日,广州市民刘女士乘坐网约车时不慎把手机落在了车上,司机在归还物品时却向她索要150元的“误工费”。刘女士认为,“美好的行为变了味,心里不是滋味。”

生活中粗心乘客遗失手机、好心司机送回的事例,时常会有发生,乘客为表谢意支付司机一定酬金或“误工费”,也不少见,但刘女士这种“美好的行为变了味,心里不是滋味。”的想法却在网上引起了热议。那么,司机送回粗心乘客遗失物品后主张“误工费”是否可以,此举又是否“变了味”呢?

事实上,刘女士陷入了“拾金不昧”的误区。在其心里,司机拾金不昧不但理所当然,还有义务免费送回其手机,为其粗心遗失手机的过错“买单”,而其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一切都那么心安理得。

拾金不昧是一种传统美德与善行,值得尊敬、效仿与鼓励,但也不应让行为人因为拾金不昧而遭受损失,刘女士之所以觉得“变了味”“心里不是滋味”,就是因为其想当然地要求司机做“活雷锋”,希望他人尽善尽美,却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过错与责任。

殊不知,正是乘客粗心大意遗失手机才造成司机专程开车30余公里送回手机,司机的误工费、油费等经济损失理应得到补偿,其向刘女士索要误工费150元,也是人之常情。当然司机只能主张合理损失,不能漫天要价,如果刘女士觉得150元过高,还可以“讨价还价”,而不是感叹“美好的行为变了味,心里不是滋味。”作为正常人,他人主动返还遗失物,免却了自身经济损失或诸多不便的烦恼,应该对之抱有感恩之心,支付对方合理损失费用之外,甚至可以额外给付报酬、奖励,以表谢意。希图别人都“美好”,做“圣人”,无偿为自己服务,否则就“不是滋味”,这是一种道德绑架,只能说自身心态出了问题。

应该说,拾金不昧与拾金有偿并不矛盾,拾金有偿完全有其合理性、必要性,不但不用担心会让传统美德因此打折“变味”,相反通过拾物有偿的良性互动和激励效应,还有助于拾金不昧良好社会风气的广泛形成。

《物权法》第112条则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则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可见,拾金有偿是依法有据的。

美德固然不能用物质、金钱来衡量,但在市场经济大潮下,仅有道德说教,而忽视合法权利以及普通人对利益补偿的需求,也是苍白无力的,正如“见义勇为奖励”一样,物质的补偿或酬谢可以鼓励善行、促进美德,弘扬社会正能量,拾金有偿或“拾金不昧奖励”亦然。在德、日等国法律中,遗失物拾得者可获经济补偿,早已有之。

当然,拾金有偿作为一种法定权利,拾金不昧者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无论是否行使权利,都不会让美德“变味”。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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