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夫妻关系,法院不能搞“推定”

核心提示: 据报载,吴起县女子侯某的“同居男友”徐某车祸离世后,生前所立的231万元借据,让她被债主推至被告席,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判令她偿还231万元。

据报载,吴起县女子侯某的“同居男友”徐某车祸离世后,生前所立的231万元借据,让她被债主推至被告席,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判令她偿还231万元。法院主要是根据公安机关户籍信息显示的“夫妻投靠”,从而推定侯、徐二人进行过结婚登记,系夫妻关系。后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向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未查到徐、侯二人结婚登记信息,但法院再审依旧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侯、徐二人的同居男女关系能否被确认为夫妻关系。如果属于夫妻关系,则根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同居男友”徐某车祸离世后,侯某应独立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巨额债务231万元。如果不属于夫妻关系,则徐某生前单方所立的借据债务,与侯某无关。

如此,是否夫妻关系,实乃事关重大。不但是法院判决“生杀予夺”的依据,对债权人、被告来说,更是利益攸关。

法院裁判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应亲自到婚姻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也即,婚姻登记是夫妻关系依法成立的要件和标志,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应以婚姻登记为准。但当事法院审理过程中并没有严格遵循法定标准,依职权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而主要根据公安机关户籍信息显示的“夫妻投靠”,就推定侯、徐二人进行过结婚登记,系夫妻关系。

根据公安机关户口办理的相关规定,结婚迁户的前提是提供结婚证,才能在户籍信息中记载“夫妻投靠”。显然,法院的“推定”建立在公安机关不会出错的基础上,而这是不严谨和不负责任的。事实上,经检察机关向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未查到徐、侯二人结婚登记的信息。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侯、徐二人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构不成事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实质,当然也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之说。如果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当履行好“主体责任”,“打破砂锅问到底”,到民政部门核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在查不到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再审查当事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从而判定被告应否承担同居男友遗留债务,而不是顺水推舟,仅根据户籍信息就“推定”夫妻关系的事实并据此判令被告承担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

结婚证是夫妻关系的合法有效证明,户籍信息并非认定夫妻关系的法定标准和依据,法院裁判如果抛弃法定标准,为了省事或者其他法外因素,额外搞“推定”,建立在失实、出错的户籍信息上,则会将错就错,导致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带来严重损失的同时,也戕害到司法公信。

债权需要依法保护,但过往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滥用也导致许多不公和舆论诟病,最新司法解释废止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规则,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主张方,有效地平衡了权利义务,是司法回应社会关切的表现,也是良法善治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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