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桃僵 妹妹用姐姐身份登记结婚 一地鸡毛 姐姐“被”结婚还涉嫌重婚

核心提示: 近日,家住开发区的小姚很是郁闷,原来前几天她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事由是离婚诉讼

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近日,家住开发区的小姚很是郁闷,原来前几天她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事由是离婚诉讼,可原告又不是自己的丈夫,莫名其妙又多了一个“丈夫”的小姚有点跳进黄河洗不清的感觉。她只能到法院咨询。

通过法官与原告小涛联系上,才搞清了事实。原来,小姚有一个比她小5岁的妹妹小小姚。由于父母一直想要的是儿子,小小姚的出生让父母的愿望彻底落空,对她当然没有更多的关爱。小小姚是个很倔强的人,见在家中得不到温暖,高中没毕业就离家出去打工。2008年,18岁的小小姚在打工时认识了小涛,情窦初开的她被这个相貌出众、又很聪明的男孩迷住,不久便产生了爱情的火花。2009年,两人在小涛的老家安徽登记结婚时,由于小小姚的年龄未满20周岁,不符合结婚条件,于是俩人便耍了个小聪明,借用小小姚的姐姐小姚的身份证去登记,因为姐妹俩长得很像,工作人员并没发现不妥。蒙混过关后,两人“依法”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上的照片是小涛和小小姚,身份信息是小涛和小姚。这时,小姚也想起妹妹借过身份证的事情,这才恍然大悟。

而小涛和小小姚结婚后,一起回到安徽生活,凭借小涛的聪明和努力,两人积累了一定的财产,但两人的感情却越来越淡,越走越远,最终决定分道扬镳。离婚怎么离?和谁离?小涛犯了难。和小小姚离,没有结婚证,即使解决了孩子和财产的问题,结婚手续还在,婚姻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和小姚离,婚姻的问题可以解决,但孩子和财产的问题又没法解决。思来想去,小涛还是决定先从法律上解决婚姻的问题,起诉与小姚“离婚”。

搞清楚事情原委后,小姚是哭笑不得,只能电话痛骂了妹妹一顿,其余问题交给法律来解决。法院在审查有关情况后,依法驳回了原告小涛的起诉。

法院民一庭刘法官介绍说,结婚登记瑕疵情形比较多,问题比较复杂,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仅是瑕疵一种。对于此种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对于此种情形,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当事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如果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用判决的形式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这四种情形是,(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四种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没有兜底条款。本案中应当强调的是,由于小涛和小姚已经取得了结婚证,在法律上已是夫妻关系。生活中,小涛和小小姚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小姚也与他人又登记结婚,小涛和小姚均涉嫌重婚。因此驳回了小涛的诉讼请求,两人目前应当依法尽快解决名义上的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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