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共同经营的微店怎么分?

核心提示: 我于5年前辞职后注册了一家微店,代理了一个内衣品牌,做起了微商。最近,我和我丈夫因感情出现问题打算离婚,今却因为这个微店的分割发生分歧……

编辑同志:

我于5年前辞职后注册了一家微店,代理了一个内衣品牌,做起了微商。由于擅长经营,微店效益很好,生意越做越大,每天都会接到上百件订单。由于一个人忙不过来,两年前便让丈夫杨某也办理了辞职手续,给自己当帮手。我们分工合作,他每天负责包货,填写快递单,联系快递并发货,我主要负责网上和客户沟通。

最近,我们因感情出现问题打算离婚,如今却因为这个微店的分割发生分歧。这家微店目前已经初具规模,每月的利润用来还房贷和生活支出,算是我们夫妻俩生活收入的唯一来源。杨某提出把微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我认为该店是我一手做起来的,与他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分割。不知道我的想法对不对?

读者 蒋某

蒋某你好:

微店是最近几年火起来的一种网络平台,属于网店。而网店是依托于网络的特殊财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所以,《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既然法律已经做出这样的规定,那么,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当然是一项民事权利了,且属于一种新型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网店的经济价值大致包括三方面:一是网络店铺进货,即库存;二是买家所支付的货款;三是网店本身具有的无形价值,比如商业信誉、客户资源、好评率等。

综上,可以这样认为,你家的微店是由你们夫妻共同开办和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在分割时,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财产的分割与一般财产分割没有什么区别。但第三项微店的处理比较特殊。由于目前存在着淘宝“店铺不得转让”的规则,所以,在实际分割这类网络虚拟财产时,双方可参照网络查询价值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取得微店的一方,按照双方所协商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编辑 小许)

责任编辑: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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