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让道路交通纠纷处理更便捷

核心提示: 道路交通纠纷难以有效化解的一大原因,是道交纠纷交叉保险纠纷,实际理赔数额与当事人预期差额较大,保险公司之间理赔标准也往往不统一、不透明,当事人权益难以获得及时有效救济。

本报记者 徐嘉 瑛小许 通讯员 符向军

【案例1】2017年8月20日,韦某骑电瓶车与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经丹阳交警大队认定韦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承担次要责任。10月5日,韦某提交诉讼材料,起诉徐某及保险公司,法院依据调解前置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材料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委会收案后,依据韦某伤残鉴定申请,组织韦某、徐某、保险公司摇号选择了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韦某的事故受伤情况进行鉴定。11月25日,鉴定结论为韦某因交通事故造成12根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12月7日,调委会组织韦某、徐某、保险公司进行调解,韦某经向律师咨询后提出的赔偿金额是177000元,调解员核实韦某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并将事故有关信息输入“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赔偿计算器得出的结果是韦某可以获赔152000元。

韦某就差额部分逐项核对了赔偿计算器的赔偿项目,发现差额原因在于自己提出的标准过高而非计算错误,且得知如不调解坚持诉讼,法院最后判决支持的赔偿金额最多也就152000元,遂在调委会主持下,韦某、徐某、保险公司很快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韦某各项费用合计152000元,平台自动生成调解协议,三方签字,调委会盖章,调解过程四十分钟完成。

12月15日,保险公司将152000元打入韦某的银行卡,该起交通事故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2】2017年9月6日,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上步行横穿道路的单某,造成车辆轻微受损、单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单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丹阳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单某承担次要责任。

刘某系单某的女儿、唯一直系亲属。徐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105万元)。徐某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将受到刑事处罚。

事故发生后,刘某与徐某、保险公司因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用分歧未能达成赔偿一致意见。经交警引导,刘某于12月11日将事故的有关材料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处理,调解员当即联系了徐某、保险公司到场,核对了有关证据,并将事故信息输入道交“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得出保险公司应赔偿刘某23万余元。

调解员邀请法官就精神抚慰金给刘某予以法律释明,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因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上不支持精神抚慰金;如徐某以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可另行主张精神抚慰金。

经调解员协调,徐某自愿补偿刘某3万元,刘某出具谅解书,对徐某予以谅解。在调解员的耐心工作下,刘某与徐某、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23万元,徐某自愿补偿3万元,精神抚慰金暂不予处理。

随后刘某根据“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功能,一键申请了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丹阳法院当即立案受理,三天后,法院《民事调解书》即通过法院专递送达到了刘某、徐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徐某也很快按调解书履行了付款义务,该起交通事故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道路交通纠纷难以有效化解的一大原因,是道交纠纷交叉保险纠纷,实际理赔数额与当事人预期差额较大,保险公司之间理赔标准也往往不统一、不透明,当事人权益难以获得及时有效救济。通过搭建“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以法院裁判标准为基础制作“理赔计算器”,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所有道交事故赔偿项目标准都纳入其中,只要受害人、保险公司、调解员、法官将道交事故的有关案件信息输入“理赔计算器”,得出的赔偿结果都是一致的。原有的信息不对称、赔偿标准不统一、不透明,受害人超高的赔偿预期与实际理赔金额的差距将随之消弭,当事人再也无需到处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即对赔偿结果做到心中有数。

“理赔计算器”统一了赔偿标准,固化了理赔预期,促使纠纷调解更易达成,事故理赔更易接受,当事人损害将得到及时救济,有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因而,“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的设计和使用对提高道交事故纠纷化解成功率和增强法院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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