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是孝心,更是义务

全社会理应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风气

核心提示: 小李自出生时即被老李收养为养女。在小李一岁半时,老李和罗某结婚。罗某系再婚,再婚前有两个已成年的婚生子。2014年,老李、罗某因赡养费纠纷,将小李诉至法院……

上个星期六,我们刚刚度过了传统节日重阳节。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2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设立老年节,旨在倡导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风气。近年来,随着家庭结构、社会发展和老年人随子女迁移、流动等,老年人赡养日益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赡养纠纷也层出不穷。

养女诉请降赡养费 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小李自出生时即被老李收养为养女。在小李一岁半时,老李和罗某结婚。罗某系再婚,再婚前有两个已成年的婚生子。2014年,老李、罗某因赡养费纠纷,将小李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老李、罗某均已满60周岁,每人每月享受国家给予的养老金、社会低保等共计4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养女小李每月给付老李赡养费500元、罗某赡养费300元;老李、罗某可凭正式票据,要求养女小李承担因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判决生效后,小李以家庭困难无力支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每月降低赡养费,改为每月支付赡养费共计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小李作为老李、罗某的养女,应尽赡养老李、罗某义务。综合养女小李的经济负担能力,老李、罗某的生活需要及其收入来源,当地居民当前人均消费性支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养女小李主张每月支付老李、罗某赡养费由每月支付800元降低至500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因再婚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因收养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在处理赡养纠纷中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这是我国婚姻法的明确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数额经法院审理确定后,无论是父母方或子女方发生较大变化的,双方可以重新协商或者经调解组织的调解,重新确定赡养费的数额;协商不成的,也可由法院审理后重新确定。

老人生病最脆弱 子女忽视生纠纷

【案情】

丁某共有两女一子,付某系其长子。丁某现随女儿付某红在南京生活。丁某2016年因病在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一直由其两个女儿陪护照顾,并由两个女儿垫付医疗费及护理费、伙食费等相关费用共计约40000元。付某未到医院进行陪护照顾,亦未尽到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出院后,丁某将儿子付某诉至法院,要求付某承担住院治疗费用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法律赋予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应尽心竭力奉养好自己的父母,使其安度晚年,而付某作为丁某之子,未尽到赡养义务,故对丁某主张付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予支持。因丁某有三个子女,均已成家,故付某每年应承担赡养费的三分之一,赡养费以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依据。丁某住院期间的各种花费约40000元,因付某在丁某住院期间一直未到医院进行陪护,也未支付医疗费,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其应承担丁某医药费的大部分,故丁某要求付某承担所花费用20000元并无不妥,法院一审判决,付某每年给付丁某赡养费3000元,每年1月31日之前给付。付某一次性给付丁某因治病所花费用2万元。

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母亲在住院期间,付某及姐姐付某芹曾多次到医院探望,付某和付某芹共支付费用3万元,住院期间,日常陪护由付某红负责。三人协定,医药费等主要由付某及付某芹承担。关于赡养问题,2011年,付某给付母亲土地补偿款5.4万余元,此款有部分是付某多给的。母亲随付某红生活,付某红对自己在南京的住址保密,付某无从寻找到母亲。一审判决程序不当。此案属追索赡养费纠纷,母亲应将三个子女列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只对付某一人审理并作出判决属于程序不当。

法院认为,丁某提供了其在南京医院看病花费的相应票据,付某主张其曾支付部分费用,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丁某住院期间的照顾、陪护等情况,判决付某支付医药费2万元,并无不当。关于赡养问题,丁某虽然有三个子女,但其有权利只就其中部分子女提起诉讼,其他子女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故一审程序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根据丁某的子女情况及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情况,判决付某每年给付丁某赡养费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

老年人生病和身体不适时,也是最需要亲人关心爱护的时间。常回家看看,及对生病老年人予以精神上的慰藉,既是家庭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生病老年人的不理睬、不关心、不照料,难免让老年人想起“久病床前无孝子”的俗语,也往往是引发赡养纠纷的关键因素。(综合小许)

子女孝心虽无价 赡养费用应有度

【案情】

老苏有三个子女,长子苏某、次女苏女、三子苏某某,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其中,三子苏某某于2007年秋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老苏每月有退休金900元,并有部分耕地。2012年6月,老苏曾起诉要求苏某、苏女支付赡养费。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苏某、苏女每月每人给付老苏100元赡养费。2017年2月23日,老苏以其年纪增长,且还要负担其父母的赡养费为由,将苏某、苏女起诉至法院,请求苏某、苏女增加赡养费每人每月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对老苏要求二子女支付赡养费,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苏某、苏女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老苏现每月有退休金900元,且有土地耕种的收入,加上二子女每月赡养费200元,考虑目前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以及农村经济收入状况,老苏的现有收入足以满足其现有的生活需求,故老苏增加赡养费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老苏要求二子女代其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庭宣判后,主审法官又做了沟通工作,苏某表示同意每月向老苏支付500元赡养费,老苏感觉很欣慰,向法官表示感谢。

【法官提醒】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的水平,法律并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既不能是“要多少得给多少”,也不是“想给多少就是多少”。在赡养费纠纷中,人民法院一般根据赡养人的经济条件、被赡养人的居住和实际需要,结合国家统计机关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生活消费水平,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来确定。老年人超过一般正常标准的需求,比如本案中老苏因要求子女承担自己赡养父母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社会认可和人民法院支持。

新闻连连看

赡养人应当履行哪些责任?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不继承财产就能不尽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并不因放弃继承权而消失。但是,不尽赡养义务,并不影响遗产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老年人遇到赡养纠纷问题如何维权?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提醒

赡养老人不单单是给付赡养费

给付赡养费是做子女的义务,同时更要对老年人重视精神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精神赡养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赡养人的法定义务。此外,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还涉嫌遗弃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许)

责任编辑: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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