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向父母借首付款 儿媳被判共同偿还

核心提示: 因资金紧张,李某向父母借款用于支付购房首付,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及其妻子名下。

timg (1)

本报讯 因资金紧张,李某向父母借款用于支付购房首付,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及其妻子名下。日前,李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夫妇共同偿还首付款。

原告老李夫妇诉称,李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李某为购买期房,向父母借款6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并于2015年6月22日出具了借条,表示两年内分三次还清借款。可这两年来,李某仅还款10万元,经多次催促,至今仍未偿还剩余借款。因李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老李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何某向老李夫妇偿还借款50万元及借款利息。法庭上,老李夫妇提交了李某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

被告李某、何某辩称,老李夫妇所述借款情况属实。但何某未在借条上签字,不应作为本案共同被告,60万元系李某本人所借,应由李某本人偿还,只是何某作为李某的妻子,在法律上负有共同还款的义务。李某、何某表示同意还款及支付利息,但目前经济困难,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依据老李夫妇出具的借条、60万元银行转账明细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有效。因该借款发生于李某、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购买家庭住房,应为李某、何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何某为本案适格被告。老李夫妇作为贷款人,已履行相应出借义务,借款人应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关于利息一节,本案中,双方虽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利息,但李某及何某表示同意按照李老夫妇主张的计算标准支付相应利息,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及其妻子何某支付借款及利息。

(民一 小许)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