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年假不是说走就走的旅行 不辞而别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核心提示: 2015年,“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这封文艺的辞职信在网络上“火”了起来。

本报讯 2015年,“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这封文艺的辞职信在网络上“火”了起来。然而,随着休年假的员工越来越多,因“请假”引发的劳动争议也多了起来。如何正确办理请假手续,享受开心的带薪年休假?记者近日采访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的相关人员。

休年假需单位批准。王先生和李女士均是某公司的管理人员。两人在正常上班时间未到公司上班。过了几天,单位负责人的邮箱中收到了王先生的请假申请,要求休年假。单位负责人马上回复,因公司经营需要,暂时无法批准休假。公司与其联系未果后,以旷工为由将两人解雇。两人均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仲裁审理后驳回了两人的申请。相关调解仲裁人员认为,该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休假必须经过请假审批,两人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手册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请假未获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未上班十多天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病假也要请假。某公司老朱因身体不适向中心负责人口头请假,说下午去看病,获允许。但此后的一个星期中既未请假、也未上班,多次联系电话也是不接。单位以“旷工”为由将老朱辞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认为劳动者应履行基本劳动合同义务,老朱未履行请假手续,公司按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后老朱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也被仲裁委驳回。

休假是权利请假要手续。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相关人员提醒:单位管理有其相应的制度,劳动者亦需要履行其基本的劳动义务。休假虽是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在“请假”时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如果涉及突发情况,无法请假的,可在事后向公司说明情况。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明确请假制度,对员工进行告知,并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制度,对员工加强培训,明确擅自休假的后果。(徐晶 溢真)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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